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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民间融资 个人在一家融资机构借款不得超50万

文章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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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28 09:46:33

  我省发布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指导意见,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公众公开募资

  个人在一家融资机构借款不得超50万

  ■记者 蔡平

  本报3月27日讯 近日,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让“民间高利贷”这个引发悲剧的始作俑者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今日,省政府网站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备案登记、经营、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几个方面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发展提出规范。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

  意见表示,此处的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从事民间资本管理和民间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包括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意见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均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缴纳。意见还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拟任高管应具有不少于3年及以上的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意见要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在条件具备时,民间融资机构可以采取网络电子数据申报的形式进行备案。

  在经营方面,意见要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在当地选择且限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受托资金管理专户,且机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持有期限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在一家机构借款不得超过50万元

  意见强调,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资。同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且正常持续经营满两年后,经备案审查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方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质股东、定向私募的方式融资,融资额度根据信用评级等级确定。

  此外,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预留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各类风险。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得隐瞒不报,不得采取长期挂账等形式掩盖不良资产。

  而对于融资中介机构,意见要求其严格实行自有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在当地选择且限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自有资金和出借人、借款人资金往来结算的独立存管机构。

  意见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借入方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贷交易尚未结清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融资中介机构同样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布虚假融资项目或将单一项目进行拆分融资;不得为超出法律规定利率的借贷行为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自融自担或利用借入、出借双方资金建立自营资金池,为融资项目提供保本付息及担保兜底等承诺。

  对于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见表示,将由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机构备案办法、分类评级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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