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一案。 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63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担任中共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北京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7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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