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3月30日电(记者张亮)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建军受贿案日前一审宣判,李建军受贿29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担任宁夏永宁县委副书记、县长,灵武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企业发展、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万元、英镑1万、欧元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军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4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犯罪数额巨大。李建军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系坦白,并真诚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李建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依法追缴李建军的违法所得52万元,已追缴并扣押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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