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11月9日电(记者周立权)11月8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兼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曾任辽源市副市长)王艺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被告人王艺新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不能说明来源部分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艺新当庭表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艺新在担任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管委会主任期间,于2014年1月至2月间在未对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未经酒精集团股东会研究决策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与他人合作从事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将巨额资金出借给个人公司,被人转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4亿余元。
被告人王艺新利用担任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兼酒精集团管委会主任、辽源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3年间,为他人在煤炭供应、生产经营、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收受或者通过高价出售、低价购买房产方式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18万余元。
被告人王艺新还利用担任酒精集团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11月决定将酒精集团子公司国贸公司公款3000万元出借给他人用于信托理财。
另外,王艺新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家庭收入,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963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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