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 > 要闻 > 正文

父亲称13岁女儿被强奸 警方:是约炮不予立案

文章来源:北京时间
作者:
字体: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北京时间记者柳青报道)4月27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幼女芬芬(化名)被当地一名29岁的男子李某带到某宾馆发生性行为,事后芬芬报警称被强奸,当地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5月18日,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向记者表示,两人属“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明知芬芬未满14周岁,不属强奸。

据知情人士透露,芬芬出生于2004年12月10日,截至事发时未满14周岁。4月27日发生性行为后,芬芬趁李某不注意,拨打了110,当地公安出警并现场取证。

但始料未及的是,4月28日,芬芬的父亲陆超(化名)收到安化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安化县公安局在该通知书中称,芬芬于4月27日提出报案的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5月2日,李某被安化县公安局释放。无奈之下,陆超只得向安化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5月18日下午,按照知情人士提供的电话,记者致电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询问为何不立案,文某称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时须明知其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才构成奸淫幼女罪,而李某与芬芬发生性关系前曾询问芬芬是否满14周岁,芬芬没有回答,而芬芬面相老成,看上去已经成年,故不属于明知不满14岁而发生性关系;据警方调查,芬芬与李某属于网上“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未强迫芬芬,因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犯罪事实,警方无从立案。

文主任表示,据警方委托有关机构检测,芬芬的处女膜属于陈旧性破裂,再加上其他证据,警方最终认定两人系“约炮”行为。随后,记者又就此事与安化县城南派出所所长曹某取得联系,曹某表示,鉴于法制办未予立案,他们只好放人,但会继续侦查。

大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