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9月8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葫芦岛市王永国等21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作出终审裁定,判处主犯王永国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期间,王永国先后将其胞弟王永光等人网罗到自己手下,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王永国伙同其手下将杜某打伤;2002年,为争夺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十二区建筑工地砂石料供应,王永国指使手下王永光等人殴打郭某,后亲自持猎枪枪击刘某。至此,以王永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初具雏形。
法院还认定,自1999年至2010年,以王永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葫芦岛市龙港区等地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先后实施各类犯罪活动8起,其中,聚众斗殴1起、故意伤害4起、寻衅滋事1起、强迫交易1起、敲诈勒索1起。上述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辽宁高院认为,王永国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脱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其他涉案人也受到不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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