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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间16起胜诉案均未执行 企业家实名举报法院不作为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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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10 15:39:00

2008年,黑龙江企业家王建华因与其他公司货款纠纷对簿公堂。次年法院判决对方偿还王建华86万货款以及相关违约金,然而这起十年前的旧案至今仍未执行。

这起案件只是王建华十年间16起胜诉案件的第一起。但是,这16起案件,至今无一起得到执行。

近日,原哈尔滨顺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龙金属”)负责人王建华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发布多篇文章实名举报,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不作为,自己名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房产、汽车全都用以抵债。

4月9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联系到王建华相关案件办案的潘法官,他表示自己目前已经调离,相关案卷已经交了,其他情况不清楚。

十年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案件胜诉十年未执行

黑龙江企业家王建华原为哈尔滨顺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后更名为哈尔滨伟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内容是为在建楼盘和建筑工地提供钢材。

根据王建华提供的“(2008)里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认定,因为五常市开发公司的施工建设项目,顺龙金属与东北分公司签署买卖合同,该工程负责人程某岭分三次向顺龙金属购买了总价值为86万元的钢材,并将该钢材送至五常市贵都大厦工地投入使用。

2009年2月1日,法院判决东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顺龙金属货款86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6032.6元。

“但是就这样一起事实清楚、已胜诉的案件十年间都未得到执行。”王建华告诉记者,该案的办案人曾表示,两名被告人都已经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其中一人的房产也被查封了。诡异的是,2019年年初,王建华再次去道里区法院要求执行判决,得到的答复却是那套房产已经解封,被告人的失信状态也被解除了。

直到2018年,该案办案人更换为道里区人民法院的潘法官。潘法官告诉王建华,以前的手续不全,需要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公告费后执行才能生效。2019年,潘法官再次联系王建华,告知其两名被告人失信已上,但并未明确后续如何办理。

佳木斯市郊区房产产权管理处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抵押房产申请保全却被法院查封拍卖

王建华还表示,除了上述案件,还有多起案件的办理让他难以接受。2014年,王建华与佳木斯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向后者开发的莲江壹号地产项目供应钢材2700多吨,价值1100万元。次年,王建华发现东辰公司资金链断裂,便多次找到公司催要钢材款。

在2016年,因佳木斯东辰地产未能如期支付钢材款,以157套房子顶账,与此同时,王建华到道里区法院对这些房产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2017)黑0102民初270号、(2017)黑0102民初271号、(2017)黑0102民初5858号、(2017)黑0102民初5859号四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东辰地产拖欠伟兴金属(原为顺龙金属)钢材货款以及借款,判决结果显示,偿还金额分别为155.7119万元、530.8777万元、265万元、461.3373万元,以及相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各类费用,金额共计已超过1400万。

王建华称,经过协商,东辰地产同意拿出157套房子用来顶账,其中的144套房子已进行了登记。佳木斯市郊区房产产权管理处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显示,房屋他项权人为王建华,房屋所有权人为佳木斯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种类为抵押,房屋地址正是王建华提供钢材的地产项目。

2018年,王建华却发现这些房子竟然被拍卖了。王建华来到了道里区法院反应,法院调查后告诉王建华,由于查不清楚房源,案件难以执行,便再没有下文。

莲江壹号楼盘抵押物清单。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产权管理处两名主任因滥用职权罪获刑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的确对莲江壹号房产进行过多次拍卖,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2018年1月,2018年9月。此外,就在2018年12月,该地产项目部分楼盘仍在进行拍卖,根据《关于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莲江壹号3号楼商服(从南向北第四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显示,资产处置单位也是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2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房产产权管理处主任张某、副主任于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文书中显示,2014年,顺龙金属为东辰房地产开发的“莲江壹号”供应了2700余吨钢材,但之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力付款,拿出157套房屋顶账,其中144套在佳木斯市郊区房产产权管理处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18年4月,该公司发现顶账房屋中的60余套已被佳木斯市郊区法院查封、拍卖,还有3套给了回迁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张某、于某在该单位无权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他项权证的情况下,在明知东辰房地产公司无房屋权属证书且提供的申请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用国家已经废止的房屋他项权证,以国家禁止的手写方式为“莲江壹号”项目办理18本涉及90户房屋他项权证,以致发生产权争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遂以滥用职权罪作出上述判决。

已顶账给王建华的房产被法院拍卖。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十年间16起案件无一执行

王建华告诉记者,不止上述两起案例,十年间他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的16起案件无一得到执行。

根据王建华提供的清单和判决文书显示,2008年起至2018年共计16起案件,总金额约为5000万,利息约有1000万左右。

王建华称,由于欠款迟迟未能得到执行,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目前已处于停业状态。

“原本以为胜诉后就可以将欠款收回,没想到法院的判决却迟迟得不到执行。”王建华称,自己无数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度陷入了深深的绝望当中,“我打拼多年积攒下的财富,反倒是成了那些欠债人的财富。”

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道里区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欲就王建华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道里区法院的潘法官表示,王建华相关案件的办案人一共三个办案人,不止他一人。他目前已经调离,案卷已经交了,其他情况不清楚。

▲十年来,王建华“积攒”下的判决书。摄影/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律师说法:问题严重,相关部门应介入调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的执行工作乱象严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王建华的民事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即便有特殊情况再延期三个月基础上仍需延期的也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备案。而本案中,道里区法院不仅未按规定时限对王建华的执行案件予以处理,且10年来也未向其出具相应的执行中止、终结裁定书,相关办案人员不仅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道里区法院的上级法院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督促道里区人民法院限期执行,且应及时作出相关的裁定文书、决定由上级法院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执行。

张新年律师指出,本案中道里区人民法院还涉嫌违规解封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只有当债务已经清偿或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而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等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对相关的财产进行解封,且应当已裁定形式送达申请执行人。反观此案,道里区人民法院不仅未对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反而于几年之间在无法定理由、未通知王建华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对涉案执行财产进行了违规解封,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删除了相应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其中涉及的相关办案人员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若涉嫌利益输送、渎职犯罪等问题则应移交相关监委、纪委等部门进行调查。

针对王建华提到的诉讼财产保全问题,张新年律师说,即便被保全财产涉嫌权属不清等问题,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走相应的异议程序,由法院进行裁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且应当通知王建华,不能由其他法院在涉案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情况下径行进行拍卖。同时,虽然涉及错误登记的工作人员已因滥用职权罪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行终字第六号公报案例,上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房产产权管理处作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因过错致使王建华无法对相应房屋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王建华可向其主张权利,申请赔偿,以减轻损失。

张新年律师表示,由于本案中时间间隔过久,王建华已经超过了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法定期限,但王建华仍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同级的道理区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且相关检察部门应当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张新年律师同时认为,在执行中,不乏出现小案不管、大案则涉嫌利益输送、公私勾结等问题。在国家政策及两高规定都对破解执行难问题重拳出击的背景下,对于此案,相关部门应介入对相关问题予以调查核实,其中若有涉嫌违规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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