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月23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公开宣判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辛继平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隐瞒境外存款一案。
上海市一中院对辛继平以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间,辛继平利用担任国有公司虹联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虹联公司所开发房产的装修、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和购买、承租虹联公司的房产、商铺等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名表、购物卡等贿赂共计278万余元。
2013年10月,辛继平利用担任虹联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徇私舞弊,决定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等地的66套商铺低价出售,共计造成其中31套商铺以低于市场价2182万余元的价格完成产权变更。其间,辛继平还借用他人名义或帮助特定关系人低价购买了其中5套商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298万余元。
自2000年起,辛继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渣打银行开设投资基金、存款账户等,并在担任虹联公司和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领导职务期间汇入港币、美元等钱款,未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截至2017年7月,上述账户内共有存款折合6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继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另隐瞒境外存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贪污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辛继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并积极退缴赃款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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