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余干县大明湖水域,当地正在湖区围堰筑堤,实施《灭螺防疫综合治理项目》。而在灭螺之后,当地拟将万亩湖面改造成农田出租。县政府称是为了偿还灭螺项目贷款。而当地不少居民看来,这是以灭螺项目之名,行围湖造田之实,很可能损害湖泊生态环境和调蓄功能。据(《新法制日报》4月25日报道)
大明湖位于江西省北部,鄱阳湖南岸,地处余干县康山大堤保护之中,总面积13万余亩,是江西省第二大内湖。每年冬天来临前,数以万计的白鹤、天鹅、大雁等珍禽聚集此地栖息、越冬。大明湖水生资源丰富,天然放养着虾、蚌、白鱼、鳜鱼、青鱼等各种鱼类,有丰富生物物种多样性;湿地生态环境良好,广阔无垠的水面、洲滩,极为适宜鱼虾生殖繁衍。大明湖以“水面清澈平稳,生态环境优美”而远近闻名。
连日来,大明湖现场有工程车、挖掘机、推土机正在紧张施工作业,整个湖面被一分为二,湖中筑起了一道绵延数公里长、十几米宽的新堤。被“围堰筑堤”的湖面约1万亩。
据报道称,近年来,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对湖水域的钉螺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有阳性血吸虫钉螺,血吸虫疫情已得到了阻断控制。但灭螺工作一直没有放松。所以,他们经常前往湖区巡查撒药。即便是真的发现有血吸虫钉螺,就现在发达的科学技术和医疗水平,不光可以撒药防疫灭螺,还可以通过“挖沟滤水”等方法进行灭螺。而且这种方法既能灭螺,又能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
那么,为什么在没有发现有血吸虫钉螺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却要打着“灭螺工程”的幌子搞“毁湖造田”呢?就是为了偿还4000万元的贷款而为。
对此,江西省水利厅的态度非常明确,该厅建设管理处的一名处长说的清清楚楚,我们只批复了《余干县康山圩区内灭螺防疫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并未批准灭螺结束后可以继续在湖面造田。《水法》、《防洪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早在2012年,江西省水利厅就发布了《关于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维护湖区社会稳定的通告》,明确禁止在鄱阳湖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同时明确规定,严禁非法围湖作堰,擅自围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很显然,余干县政府“毁湖造田”是违反规定的做法。这样的“蛮干行为”是当地领导“权力冲动”和“急功近利”的荒唐表现。
大明湖属于鄱阳湖生态区保护范围,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田,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因防治血吸虫病需要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灭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种草种树、水旱轮作、改水改厕、兴林抑螺、生物灭螺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当今,党中央已把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安全,提到了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战略高度和长远大计。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强调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为我们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实践证明,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命安全,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否则,就是违背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也难免会遭到大自然的无情惩罚。在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沉痛的。由此说来,发展经济上项目,任何时候都不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可“好了疮疤忘了痛”。但愿“毁湖造田”、破坏生态环境的种种行为果断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