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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地已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 还有4省份政策在路上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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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3 08:28:53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22日,全国至少已有14地落实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政策,另外还有4省份也针对“独生子女护理假”提出了相关建议。

  14地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政策

  “独生子女护理假”,是指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的假,且不得扣减陪护期间的工资、津贴与奖金等福利。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9亿人,占总人口17.9%。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逐渐显现。为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减轻负担,各地方政府近年来陆续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等相关政策。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3月22日,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北、河南、宁夏、内蒙古、山西等12省份,以及淮安、广州等2市出台了与“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上述14地中,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等4省份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护理假”这一待遇。如,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中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对于“护理假”的具体时间规定,各地也有所不同。例如,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淮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中明确,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5天的护理时间。《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则指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河北省则未明确规定护理假天数,《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只要求,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4省份相关政策已在路上

  辽宁、甘肃、云南、北京等4省份虽然还未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具体规定,但也提出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

  其中,云南省在2018年5月发布公告,对《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提到,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辽宁省2018年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

  2018年2月,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时代人口计生工作暨启动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状况摸底调查视频会,会议提出协调制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住院护理假制度。

  同年10月,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探索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对赡养人、扶养人特别是独生子女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失能失智、临终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

  官方鼓励支持更多省份探索

  此前,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05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人社部表示,下一步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假期增加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随后,2018年12月28日,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77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将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鼓励和支持更多省份探索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让这项制度切实惠及广大独生子女家庭。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高莉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将独生子女照料陪护假条例列入立法规划,明确相应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以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

  南通大学校长施卫东也提议,国家应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他表示,虽然有省份开始了实践探索,但是各个地方出台的时间不一、内容宽窄不一、力度大小不一,不具有普适性,国家应当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广。(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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