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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单位“弃儿”?实习生,谁来保障你的权益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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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16 11:13:20

  既是在校学生,又在实习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实习生”看似与学校和社会都存在密切联系,却又时常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成为双方的“弃儿”——

  实习生,谁来保障你的权益?

  临近毕业季和暑期,又到了学生实习的高峰,很多在校生都选择通过实习帮助自己完成身份的转变或者积累社会实践经验。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种种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京实习的大学生意外死亡案件。该案引发关注和反思: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安全和权益如何保障?受到侵害该由谁来买单?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

  实习大学生意外死亡

  “我给女儿打电话没人接,过了十几分钟再打电话是女儿的同学接的,说女儿煤气中毒正在抢救,让我赶紧过去。我坐飞机到北京的医院时,女儿已经去世。”法庭上,某大学大四学生小苗(化名)的父母回忆起女儿,仍旧难掩悲痛。

  2016年,小苗到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培训,和同学一起居住在该培训公司安排的房屋。该房屋所有人为秦某,房屋是其未经批准擅自找个体施工队建造的。而张某、朱某夫妇则从秦某手中租了14间房向外转租,小苗就租住在其中一间。

  培训结束后,小苗受学校指派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但她仍住在张某、朱某夫妇从秦某手中租下的房屋中。到了供暖季节,张某为租户提供了自采暖暖气,因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泄漏导致小苗中毒死亡,一起居住的同学也因一氧化碳中毒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对秦某、张某、朱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其间,张某、朱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小苗父母60万元,小苗父母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造房屋,建成后未检测房屋质量便向外出租,张某、朱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未落实防止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人的义务,因三被告人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但属情节较轻。2017年12月22日,法院认定三人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朱某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小苗的父母认为学校未确保学生安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谨慎为学员选择居住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实习员工缴纳意外保险,均应负赔偿责任。遂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60万余元。

  校方认为,学生实习是常规活动,学校有管理规定,不存在对学生的漠视,且出发前学校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并安排了固定的指导老师,学生会定期通过手机汇报实习和生活情况。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只能对常规的问题予以提示,不可能预见到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是考虑到小苗家庭经济困难,已经给予其补偿10万元,这是近年来发生类似事故后补偿金额最高的一次,已经履行了学校的社会责任。

  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表示,自己尽到了责任,在安全方面,第一堂课就是安全教育,小苗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

  某科技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自己尽到了责任,不存在过错。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应当看作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不能视为就业。实习生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在劳动关系中,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一般都应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主要考虑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韩骁认为,如果学生是经学校推荐,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的,如果学校和实习单位有相关的实习合作协议,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在校实习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李静则表示,工作本来就是有风险的,若实习生的危险来源于从事的劳动,在发生事故时实习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作为间接管理人,承担次要责任,而实习生本人除非有重大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

  实习生的“难言之痛”

  除了实习期间遭遇的人身安全威胁,实习生们还有许多“难言之痛”。“上午11点半上到次日凌晨1点,实习生都这样吗?虽然学校强制实习有的时候是不得已的,但从来没人关心过我们的情况……”某师范大学学生小迪(化名)在社交平台上吐槽学校的实习安排,自嘲这是锻炼自己的好时候。

  小迪告诉记者,他是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大三的学生,学校强制性为学生提供了几个实习单位供选择,他被派到了上海某酒店当门童,工作时间是下午4点至次日凌晨1点,但中间出现过工作时间超长的情况。“我不是很情愿这样的实习安排,为什么不能一部分学生去学校组织的实习单位,一部分学生自己去自己喜欢的实习单位?”小迪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学校申请了孵化园项目,可是因为被外派实习,项目也因此搁置了。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大二学生小航(化名)也有同样的遭遇。今年8月,小航即将被学校安排去扬州实习,为期两个月,此前他已多次被外派实习。校方表示,不去就没有学分,不予颁发毕业证。

  类似事情经常见诸报端。

  今年1月,山东聊城大学数百名大三学生被层层“售卖”,“被迫”到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等地实习,并长时间工作,致使一些学生出现发烧、手起泡等身体不适状况。

  2017年7月,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多名学生在网上发声维权,称被学校强制派往富士康(烟台)科技工业园进行长达3个月的实习并被强迫签署三方协议。一位学生表示,每天几百人被塞到百平米的房间听课培训,而且其他方面和伙食安排都很差。

  ……

  实习本应是一项丰富人生阅历和实践经验的必修课,如今却饱受诟病。当学生或质疑或拒绝实习或拒绝在实习单位加班时,会面临“不予毕业”“不授学位”等威胁,也会遇到不给报酬、实习安排与专业不对口、超时工作等情况,问题可谓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对此,李静认为,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除非岗位有特殊要求,或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也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韩骁表示,根据规定,学校有权制定其在校生的课程修读培养方案,并且有权将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作为其在校生的一门必修课。学生若无法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的实习,学校有权不给予其学分。但是,学生虽然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时也有权对学校的管理及处分处理等提出相关建议。

  现在的小迪也在努力做好自己的实习工作,他说,过几天会回到学校去,与老师进行沟通,尝试更换实习单位。

  采访中,大家普遍认为,虽然将实习列入必修学分并与毕业挂钩确实有政策依据,但若实习生们只能被强迫做一些与专业或未来就业方向无关的“廉价劳动力”工作,这无疑是一种剥削,与“实践育人”的初衷背道而驰。既然学校将实习纳入课程体系,大学就应该负起责任,建立起对实习生的教育、安全、薪酬等一系列保障机制。实习生应该被当作需要成长的独立个人来看待,而不是教学工作运行的齿轮。

  4月27日,对于高校强制实习,不实习不给毕业证、扣学分的现象,教育部也发声表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谢俐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对此类情况将发现一起,抓一起,绝不手软。“现在教育部有文件,规定了学校和企业合作哪些行为不被许可,如果出现了违规情况,学生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和电话进行举报。”谢俐表示,教育部不仅要做好规章制度制定的工作,还会做好接下来校企合作等相关方面的监督工作等。

  实习生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其实习行为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此外,李静还说明了一种情况,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应被视为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规定颇为模糊。

  由于在校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无法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实习是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实习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直接影响实习、实训效果,还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韩骁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最重要的权利防线。他建议,应当在实习协议中对实习报酬、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以及遭受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关于协议的签订形式,可以由学校和实习生分别与实习单位签订,也可以由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共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在实践中以后一种方式居多。

  签订实习协议是实习生保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实习生本人的合同意识也比较淡薄,只有少数人能够通篇阅读实习协议并明白其中内容,不少实习生对自身的权益也没有清楚的认知。

  “目前大学生求职困难的社会处境让很多实习生忽视了自身权益的保护,没有签订协议就开始实习,一旦出现意外追悔莫及。”李静建议,实习生应提高法律意识,利用好学校的资源,主动寻求学校老师的帮助,不管长期实习还是短期实习,都需要签订实习协议,把实习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说清楚,以便日后有据可依。

  此外,由于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韩骁还建议,为最大程度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高校或实习单位应当为在校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保险标的是在校生在实习时或从事与实习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到意外伤害依法应由高等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27条规定:“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这一规定将保险上升到了强制的高度。

  “当然,最重要的是在校生在实习时也应当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因自身的过错导致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韩骁说,此外,也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的空白,从立法层面对高校、实习单位及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从根本上维护在校生的合法权益。

  对此,李静也表示,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在为实习生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努力了。想要真正保障实习生权益,厘清权责,应当从根源上细化明晰、明确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对一些实习期间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薪酬、休息休假权、事后救济等。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副司长范海林近日也公开表示,高教司将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大学生实习条例”立法进程,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实训的制度保障等。(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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