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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网络水军”删帖“产业链”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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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22 09:55:35

  新华社武汉1月22日电  题:揭秘“网络水军”删帖“产业链”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梁建强、王成

  搜索关键词明明看到文章却打不开,点击文章发现文不对题,污点不断的新闻人物铺天盖地都是正面报道……这些蹊跷事的幕后推手就是传说的“网络水军”。

  湖北、福建等地警方近日相继破获“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揭开了“网络水军”非法经营的手法和套路。“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网络水军”明码标价,通过删帖、发帖,有的用几十万元就能“操控”舆情。

  数千万元大案揭“网络水军”删帖、发帖手段

  湖北省公安厅近日通报了一起公安部督办的跨8省市特大“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荆州警方抓获涉案人员13人,初步查清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福建莆田警方侦破的“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中,查清炒作网络舆情事件215起,关停非法网站100个。

  据警方介绍,“网络水军”主要通过有偿删帖和恶意发帖等谋取暴利,他们先与客户谈好需要删除多少不利信息、在多少个站点发布多少篇幅的负面信息等,然后利用掌握的渠道资源进行删除或发布等。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水军”通过多种手段达到删帖的目的。一是彻底删除。这些帖文无法通过关键词搜索到,输入此前的链接也无法再打开网页。二是屏蔽。对搜索引擎快照进行删除,虽然帖文内容仍然存在,但通过关键词搜不出来,如直接输入链接还可以打开网页。三是替换。通过技术手段对搜索引擎的部分快照进行更改,使相关帖文的标题和快照内容变成完全无关的内容,降低网民的点击意愿,以此达到类似屏蔽的效果。另外,有些“网络水军”发布委托人的正面帖文,并利用流量点击、频繁转发等手段使这些内容位于前端页面,使相关负面信息“下沉”,降低负面信息的曝光率。

  “发帖”是“网络水军”另一种牟利手段。警方调查发现,一些公司为了商业竞争,雇佣“网络水军”批量发布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例如,厦门警方侦破的一起案件中,“水军”多是利用资讯、问答、百科网站或小视频软件等发布、推广负面文章,帮助客户打击竞争对手。

  几十万元“操控”舆情,有“水军”月提成7万多元

  记者调查发现,雇佣“网络水军”的以企业居多,目的是为了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获胜,或是为了消除负面舆情。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网安大队民警苏锋介绍,曾有企业在参与政府项目竞标过程中组织“网络水军”,大量发帖恶意攻击,导致竞争对手失败并损失逾百万元。

  这些企业多数通过“公关公司”雇佣“网络水军”。荆州警方先后查处4家涉案“公关公司”,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这4家公司号称为客户提供网上舆情优化服务,雇佣“网络水军”批量清理对客户不利的网络信息。

  据了解,“网络水军”在一段时间内舆情控制一般收费几十万元。荆州查处的案件中,有时一个项目收费多达100多万元。

  “水军”接单后,会以委托企业的名义向网站发函,申诉相关网帖不实或侵权,提出如不删除将提起诉讼,一些网站为减少麻烦就直接删帖。

  此外,“水军”还会贿赂网站管理员、版主、吧主等。办案民警介绍,有医院想删掉网上负面信息,诸如“只需要花100块就能治好的病,在这家医院花了好几百都没效果”之类的内容,“水军”对接网站管理员“给好处”删帖。“大的网站删一条一般收两三千元,小网站一般收四五百元。”这位民警说。

  据了解,“水军”收益颇丰。有团伙规定,成员月营业额超过10万元的可提成25%,有的成员月提成最高达7万多元。

  为了提高收益,有的“网络水军”团伙还自建网站,掌握信息发布、删除权。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炜,通过自建或帮助他人建设非法网站等手段,违规集纳、采编发布负面信息,共掌握控制“今日中国焦点”“民主法治网”“华人法治”“质量中国网”等100个网站的信息发布、删除权。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钟某玲、赵某玲、刘某兵等人以每条帖文40元至50元的价格接单后,再以每条帖文20元至30元的价格委托刘某炜进行发帖。仅半年时间,这一“水军”团伙就炒作事件215起,有偿发布帖文近3000条,给涉事个人、企业以及正常网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刘某炜从中牟利30余万元。

  强化“全链条”治理,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

  不少办案民警表示,由于网络删帖即时性很强,已删除的帖文链接无法打开,甚至正在进行的删帖行为很多都是“秒删”,取证工作难度极大。

  周龙、苏锋等多位办案民警认为,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必须强化“全链条”治理,除打击“网络水军”之外,对恶意雇佣“网络水军”发布虚假信息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参与其中的“公关公司”、网络管理员等,都要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翼腾认为,对于“网络水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达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程度的,根据不同的行为情节和严重程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由于“网络水军”多是跨地区、网络化开展行动,客观上增加了打击难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多位专家建议,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合作机制,打造跨部门、跨地域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无缝对接、有机衔接的打击“网络水军”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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