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
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境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主体类型、发布内容、关注者数量、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相应服务,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
第十二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推动微博客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微博客为广大网民获取资讯、休闲娱乐、情感交流和分享倾诉提供了重要平台,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与此同时,部分服务提供者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不到位,造成一些不法分子炮制的低俗色情、民族歧视、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传播扩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影响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亟待依法依规予以规范。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问:《规定》所要规范的微博客具体指什么?
答:《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问:《规定》有哪些倡导性、鼓励性内容?
答:《规定》提出,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问:在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方面,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规定》明确,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二是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障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谣言或不实信息,主动辟谣。五是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六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问:请您介绍一下对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管理要求?
答:《规定》强调,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平台应当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相关地方网信部门分类备案。为防止出现假冒诈骗账号,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平台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问:各类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负有哪些责任?
答:《规定》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问:请问《规定》对通过微博客发布新闻信息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自2010微博元年以来,微博客已经发展成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和交流表达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出现了个别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舆论导向、低俗色情、煽动民族歧视、虚假广告、传播炒作和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信息。
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正式出台了《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从平台资质、主体责任、实名认证、分级分类管理、保证信息安全、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建立信用体系等各个方面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必将成为新时代微博客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指引。
一、打击网络谣言保障网民知情权
在违法违规微博客信息中,网民最反感的当属网络谣言。新闻信息类谣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误导公众危害公共利益的谣言,近年在微博客中层出不穷。特别是有个别自媒体滥用微博客,为博取关注获取商业利益,在没有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发布未经核实的新闻信息,甚至以捏造、杜撰等方式违法发布所谓的“独家新闻”,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知情权,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维护网络新闻信息安全,保障网民知情权,《规定》重申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对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严禁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新闻信息服务。
《规定》在治理虚假信息方面,一方面,强调平台必须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对谣言和不实信息要主动采取辟谣措施,从根源上保证信息真实性;另一方面,将举报的权利赋予了全体网民,要求平台需要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举报。
平台对微博使用者发布的违法信息除了要做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外,还应保存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见,《规定》对打击网络谣言和保护用户知情权方面是一个互相关联的体系,只有监管部门、平台、用户和全体网民齐抓共管,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建立信息真实的网络清朗空间。
二、微博客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4·19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一个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企业做得越大,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就越大,公众对企业这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
微博客平台作为数亿网民每天活动的共同家园,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规定》将平台应承担的主体责任,结合互联网发展实践,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信息内容安全责任
尽管微博客平台并非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但在使用者发布和传播信息活动中具有技术管理的先天优势,是互联网法治化的关键抓手。《规定》将用户注册、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应急处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总编辑制度方面,把主体责任上升成为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要求。在技术方面,平台需要建立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在制度上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落实总编辑负总责制度,将信息内容安全落实到位。
第二,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按照网络传播规律,平台对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管理类别和等级也是不同的,拥有越多的关注度,其表达所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也就越高。同理,经过平台认证的机构或个人,相比普通用户而言,公众的信任度也就越高,他们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微博客平台要针对不同的用户,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内容,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在分级分类管理中,平台需要结合使用者的信用等级综合管理,越高的信用等级应用有越高的权限,当然也要承担更高的标准,以此类推。
第三,落实实名制
互联网真实身份认证制度是网络法治的基础,也是互联网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更是打击电信诈骗保护网民权益的基础。《规定》将实名制分为两部分规定,一是重申了“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传统网络实名制原则;二是明确了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法定程序。实践中,前台实名存在很多问题,个别违法者“冒名顶替”他人,甚至假冒公众人物或政府机构,造成混乱。《规定》明确规定了前台实名登记的相关程序,增加了向网信管理部门分类备案的做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主体责任。
第四,明确了信息内容的服务管理原则
最近一段时间,存在个别人滥用“热搜”传播散布低俗、持续炒作、散布违法信息、误导公众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规定》将“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作为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和安全上网”的基本服务管理原则。
不可否认,热搜词的商业化运作是正常市场行为,但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散布低俗内容和混淆视听为代价。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的共同家园,稍有不慎,就会变成藏污纳垢的垃圾场,若只顾眼前短期利益,届时损害的不单是社会利益,到头来网络平台的商业利益也会就此毁灭。其实,互联网经济基础不仅是市场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将网络内容安全与文化安全写进法治原则,这对平台长远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网民合法权益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三、《规定》是互联网法治成果运用到微博客服务管理的具体化
近年是我国互联网立法的高峰期,诸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规定》将我国网络法治实践中的这些重要成果以条文的方式具体化到微博客管理之中。
《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微博客平台的主体管理责任,一方面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以此为基础,构建出网络法治环境“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要求,微博客平台在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功能时,需要依法报请相关网信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相关具体自评估、第三方评估等程序,微博客平台需要结合这两个规定依法履行。
按照《网络安全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规定》对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做出了具体要求,平台不但需要履行安全保护责任,而且也不能因商业利益非法向其他合作方提供。这并非是否认互联网+背景下开放平台的商业化运作,而是在强调用户拥有对自身信息的自我决定权,只有平台明示充分告知并征求用户同意基础上,才能依法进行商业合作。(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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