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区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民政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对我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免费教育政策。
免费教育补助对象是指我区户籍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即:所有单独持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证、单独持有农村低保证以及同时持有上述双证的在校大学生。
免费补助项目包括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相关标准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我区高校当年收费标准动态调整,生活费补助标准随我区高校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标准,下同)平均标准调整而调整。
享受免费教育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给予补助,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所超出的学制年限不再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因休学、退学、实现脱贫及其他情形不再继续就读的将取消受助资格。
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自治区财政按照我区高校当年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每生每学年400元),并按照我区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通过整合我区高校特困生一次性资助政策及部分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资金获得,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另行筹措。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除自治区财政承担以外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并鼓励结合自身财力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解决在校期间的其他费用。所需资金可采取优先整合当地同类政策的方式解决。
《办法》规定,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在我区高校就读的区外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仍可按照我区现行政策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同时鼓励高校对其给予校内资助、社会资助;我区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优先享受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或同类政策。
另外,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该政策的有效落实,《办法》对政策宣传、建档立卡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认定、资金测算、申请、划拨和发放等工作在各相关单位间作了明确的分工定责,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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