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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遭家暴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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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08 11:02:44

问:我和丈夫已结婚2年,对方每次心情不好就找我吵架,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请问我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答: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那么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所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配偶的人身权益以致造成人身伤害,一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家庭暴力起诉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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