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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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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09 09:22:40

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日前,省政务公开办牵头起草《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月18日前,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地址为ah-szwgkb@126.com。

征求意见稿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听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作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省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修改或反对性意见。

针对公众参与的不同途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通过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其他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少于10日。省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有助于依据实际适时改进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当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或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有公众参与的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作用。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独立向省政府提交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或实施效果报告。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修改完善、继续实施、中止或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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