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杜燕飞)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回归租赁本源,立足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发展直接租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果。
针对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尽职调查、租赁物管理、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通知》强调,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要切实完善尽职调查,夯实承租人资信,有效落实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项目风控部门专项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第二道防线”作用。进一步规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同时,还应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通知》要求,央企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央企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于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应当认真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央企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
《通知》表示,要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项目,并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央企金融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对推动央企金融业务以融促产、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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