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利息为何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是否属于“罚息”

2017-04-10  A+ A-
近日,有客户因未全额还款而产生大额利息之事将某银行诉至法院的事件,再次引发对信用卡消费的广泛关注。

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全额计息”的概念。

持卡人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却为何要被“全额计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额度完成的交易,与通过储蓄卡(借记卡)存款所完成的刷卡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

信用卡既是支付结算也是消费信贷的工具,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借贷关系,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通过刷卡完成交易后,就形成了对银行资金的占用,也就需要为此承担利息。

从银行经营角度考虑,客户自使用信用额度刷卡交易之日起,无论是否处于免息还款期,银行都要承担资金成本、运维成本和坏账成本。收取贷款利息,也是为了维持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转,可以让更多的客户能够享受到包括免息还款期待遇等在内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因此,客户若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其应付银行的利息就要从每笔刷卡交易各自的银行记账之日起、按照账单所列示的金额计收(直到还清为止),而不是从到期应还实际未予偿还之日起计收,依据是:持卡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占用,是从刷卡后的银行记账日起算;而不是从他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那一天起算的。实际上,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记住按时全额还款,使用信用卡就能轻松享受到发卡行给予的免息期内的“免息待遇”。

对于持卡人而言没有按时全额还款而被“全额计息”,是否公平合理?

按照信用卡基本规则,银行都为客户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能够全部还清欠款的,即可享受最长达50天(自刷卡消费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免息期。一旦客户超过免息期未还或未按期全额还款,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他就失去了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条件。因此,可以这样说,信用卡“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不等同于“免息”,更不能理解为“只要在免息期内,就是无条件绝对免息”。

为了让持卡人尽可能享受到“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避免出现信用污点,在201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银行业协会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容差服务”,即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这样的容时、容差服务是银行对全额计息问题的善意回应。当然有人对此并不满意。但也应注意到,作为金融机构,银行的服务是有价值的,持卡人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关的契约,否则就违背了“信用卡”培育信用的本意。

那么,信用卡利息为何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这是否属于“罚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施行至今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并不存在“罚息”一说,只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计息标准。简单概括,就是“占用1天的资金就付1天的银行利息,直至款项偿还为止,除非满足免息还款期待遇条件可依法规依合约获得免息”。

持卡人如何保障对信用卡计息规则的知情权?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要求发卡行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客户对银行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是要求成员单位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二是要求成员单位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三是要求成员单位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四是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但可限定更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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