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从7月1日起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1-30  A+ A-
  新华社天津1月30日电(记者黄江林)记者30日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自2019年7月1日起,天津市新增轻型汽车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Ⅰ型实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准予在天津申领牌证的轻型汽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天津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进口车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购置税完税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相关材料。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情况,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新增轻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对未经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新增轻型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据了解,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