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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获刑8个月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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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23 10:20:29

  原标题:未成年人贩毒获刑8个月

  检察官: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让他们远离毒品

  17岁的女孩马小小家住七里河区华林山,从小生活在一个残缺的家庭,出生后在她还不记事的时候,父母就去世了,她和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从小缺少父母关爱的家庭成长史让年幼的马小小性格孤僻,小学毕业辍学后便只身在外,经常往返于兰州和东乡之间,无固定住所、工作,极度的自卑反而造就了过分地自尊,为了不让别人看不起,平时的日常生活经常为了所谓的面子而挥霍无度,盲目攀比,最终走上了贩毒的道路。由于年龄原因,3月20日,城关区法院从轻处罚,马小小贩卖毒品罪获刑8个月。

  案件

  交友不慎虚荣攀比终犯法

  2016年,马小小结交了一名同龄女子胡某,看着这名同龄人以贩卖毒品而过着“奢靡”的生活时,马小小逐渐迷失了自己,她很快沾染上了毒品之后,为满足自己的吸食需求,马小小也加入贩毒的行列当中,以贩养吸,并将贩毒所得维持她“想要的那种生活”。5月,马小小看着别人都用苹果手机,虚荣心作祟的她却想利用贩卖毒品赚取佣金达成心愿,于是铤而走险,在胡某的授意下向他人贩卖冰毒,在连续交易两次以后,她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毒品0.78克,涉案数额500元。

  检察官说法

  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会发现,很多错误认知其实很常见,比如马小小的虚荣心、攀比心,重要的是青春期的孩子很容易将这些不良风气在自身放大,他们很多时候没有自控力和良好的修正意识,这样便有可能埋下“危险”的种子。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敌,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自不待言,鉴于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法人规定(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此案中,马小小17岁,已经超过法定16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由于未满18岁,在量刑过程中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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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寄语

  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让他们远离毒品

  城关区检察院未检科审理此起案件的检察官杨万元介绍,未成年人贩毒类案件成因分析调查显示,家庭结构不良、教育方式、家庭经济状况是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主要成因。家庭关系不和谐容易让未成年人心理产生隔阂,远离家庭,向外界寻求慰藉,甚至自暴自弃。青少年这一群体自控力较弱,一旦结交社会上的不良群体,盲目跟从,很难抵制诱惑或者教唆。同时涉罪的未成年人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认识事物、思考问题的能力有限,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清,且存有相当大的侥幸心理,远离学校后,加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为求生存在城市中从事收入不高的工作,一般只要成年毒贩提供食宿或者少量报酬,就愿意以身试法,沦为成年毒贩转嫁风险,贩运毒品的工具。有些女性未成年人甚至相信毒品可以瘦身减肥,如此以身体健康为代价的错误认识在让我们感到愚不可及的同时,也深深地为这些孩子扼腕叹息。记者 张烁 通讯员 彭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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