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临时用
期限不得超两年
《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广州市国规委起草了《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从《意见》中了解到,经国土规划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意见》指出,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范围、用地面积、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土地储备计划分“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红线储备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并进行规划控制的宗地。实物储备是在红线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以及城市更新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
对于储备土地的管理,《意见》中给出了措施。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储备土地加强巡查,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为加强安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等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理。
据了解,储备土地应当实行围蔽管理。而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国土规划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全媒体记者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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