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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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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25 08:11:3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决定,取消5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取消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17日

附: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5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行权

主体

职权类型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验资证明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行政许可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关资质的验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验资证明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删去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中关于该项验资证明的相关规定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验资证明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省公安消防总队

行政许可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关资质的验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验资证明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删去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中该项验资证明的相关规定

3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省公安厅

行政许可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关资质的验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删去了《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中该项验资证明的相关规定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省安全监管局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16年7月2日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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