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3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原组长杨静波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杨静波利用担任通辽市委常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61万元;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7万元。
被告人杨静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有848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静波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杨静波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如实供述财产藏匿地点,配合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暂扣、冻结涉案款物,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静波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杨静波主动上交内蒙古自治区监委,以及被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孳息,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杨静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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