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安徽、福建、广东、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省(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郭全旺等十人为公证员(考核任职)的请示》(内司请﹝2016﹞22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魏丽等四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皖司发﹝2016﹞75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林朝阳等四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6﹞26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任命邓秀春等5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6﹞375号)、《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考核任命李湘平等十人担任公证员的请示》(川司法﹝2016﹞91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宋万跃等6名同志为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黔司呈﹝2016﹞65号)、《关于任命洛松泽仁等2人为公证员的请示》(藏司字﹝2016﹞305号)、《青海省司法厅关于万玛才让等10名同志考核任职为公证员的请示》(青司发﹝2016﹞159号)、《关于庞丽 孙丽等10人申请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新司请﹝2016﹞5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55人为公证员:
内蒙古自治区 郭全旺、高晶、乌兰、黄丽春、罗建勇、布仁巴雅尔、刘大为、尹鑫
安徽省 魏丽、朱春平、刘文
福建省 林朝阳、姜文翠、朱丽萍、余素云
广东省 邓秀春、黄定深、张英鹰、梁木清、郭建文
四川省 李湘平、冯德荣、秦红莲、高小斌、梁红梅、王清卓玛、马玉兰、丁则志玛、青美卓呷
贵州省 宋万跃、罗国华、杜玉霞、王国荣、潘靖宗、聂跃勇
西藏自治区 洛松泽仁、次仁卓嘎
青海省 万玛才让、司玉花、刘红志、桑杰措毛、德格措、达香措、索昂求吉、仁青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庞丽、艾米肉拉·买买提、曹友福、杨晓霞、田英媚、范桂臣、王芳华、唐莉、孙丽、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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