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辽宁营口运钞车劫案又有新进展。11月1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绪义抢劫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向李绪义及其辩护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分别送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的一审中,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发前,李绪义是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司机。2016年9月7日,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打开运钞车保险柜,抢走三个款袋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辽宁营口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李绪义提出上诉。辽宁高院今年8月9日曾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辽宁高院认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系预谋犯罪,持枪状物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劫得600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绪义抢劫动机属最高法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特定原因”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家庭确负有外债,且其劫取现金后即偿还部分债务,可证实其抢劫动机确与债务有关,但该情状与就医、生活所迫、学习等原因急需有所区别,且其所抢数额远超还债所需,不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要求,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实施抓捕,至少应当比照自首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其妻子有配合义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低,抢劫过程无暴力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系有预谋作案,随身携带折叠刀及枪状物,且劫取押运员所携两把具有杀伤力的霰弹枪,现实危险巨大,并确实给在场人员造成极大震慑和威胁,足以证实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上诉人李绪义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可适当从宽处罚。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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