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初,刘然的好友赵梓鑫因买房向其借款3万元,说2017年春节前归还。出于信任,刘然没有要求赵梓鑫写欠条。2017年春节前,刘然向赵梓鑫提出还钱的事,赵梓鑫觉得刘然主动张口要求还钱是不信任他、不给他面子,便说:“反正借钱时也没打欠条,没证据,不打算还了。”几天后,刘然请赵梓鑫吃饭时偷偷将自己与赵梓鑫的谈话进行了录音。谈话中,赵梓鑫明确承认了自己借钱一事,还说当初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即使刘然告到法院也不可能胜诉。刘然将谈话录音放给赵梓鑫听,并表示若赵梓鑫再不还钱就将该录音作为证据诉至法院。赵梓鑫却认为,刘然对两人的谈话进行偷录是非法的,法院不会采信。对此,刘然想知道,这样的录音作为借款的证据是否合法?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然如果想要诉至法院,需要提供赵梓鑫借钱的证据。谈话录音是否为非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刘然未经赵梓鑫的同意对二人的谈话进行录音,但录音是只针对赵梓鑫借钱一事而并非对赵梓鑫的隐私等进行录音,并没有侵害赵梓鑫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合法的。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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