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IC供图
原标题:《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征求意见 正常生育产假拟定158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1胎增加15天
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
女职工重度痛经可申请休假1至2天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可申请休假1至2天……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4月5日前可反馈。
用人单位招聘时
不得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并且在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进行调整时,及时对女职工岗位进行调整。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或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
怀孕超7个月终止妊娠
可休98天产假
对不在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但可能对女职工生育有一定影响及危害的“三致”(致突变、致畸、致癌)和放射性等岗位,准备生育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怀孕之前半年到一年内调整工作岗位。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将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有劳动定额的,减轻劳动量;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等。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本人申请保胎休息,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安排。
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女职工重度痛经
可申请休假1至2天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协商可给予3个月至6个月哺乳假。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可申请休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安排,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
4月5日前,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或发送传真至63916444;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 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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