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10月17日电(记者张紫赟)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李闯等12人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17年1月,被告人董梅生和被告人李闯先后注册成立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环保服务公司。后李闯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谎称有合法处置资质的企业为最终接收处置单位,与苏州市、嘉兴市相关企业洽谈承接工业污泥处置业务。但李闯实际并未将工业污泥处置到合同约定的企业,而是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与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
2017年10月中下旬,李闯、董梅生从江苏、浙江的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00余吨,经转手后由被告人黄安刚等人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长江水域。黄安刚等人伙同他人于2017年11月上中旬将该批工业污泥直接倾倒于江滩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还查明本案部分被告人伙同他人非法倾倒废胶木污染环境以及非法倾倒有害工业污泥未遂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闯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此外,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9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302万余元,同时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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