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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干得多,离婚时如何申请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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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5 07:44:00

   魏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妻子齐女士离婚。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据此要求魏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魏先生支付齐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家务活干得多就能获得补偿吗?离婚时,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取经济补偿呢?经济补偿又该如何计算呢?看看法官如何回答。

  问:法律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依据主要集中在“家务劳动”方面。对此,我国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请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的事业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稳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像魏先生和齐女士的离婚纠纷,法院判决是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先生和齐女士的退休金收入情况、双方的年龄以及齐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齐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支持齐女士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但考虑到魏先生的收入水平,齐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

  问:离婚后还能提起离婚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家庭劳动一方的权利,其有权利主动选择是否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该项主张。客观上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享有的权利主体明确,离婚时提出该请求亦不存在客观障碍。因此,为了便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离婚当时,离婚后不能再找后账。

  问:如何对离婚经济补偿进行举证?

  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但由于家务劳动多为家庭生活内部事宜,很难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较难。考虑这一因素,法官一般会要求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可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问: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该如何计算呢?

  答:离婚经济的补偿方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办法不持异议。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将失去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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