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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强公司质疑韩城市人民法院 “阴阳判决”司法公正性引发关注

文章来源: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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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2 15:35:29

近日,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强公司)对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提出公开质疑,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性的高度关切,一场围绕司法公信力的讨论就此展开。

当事人燕某恒强公司任职,2005年离职后,私自挂靠恒强公司及其他企业承接工程业务。2008年,恒强公司终止与燕某的挂靠关系,然而燕某在挂靠关系终止后仍以恒强公司名义活动。2011年,他擅自私刻恒强公司印章,与汉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恒强公司并未参与该合同的履行与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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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在其工程推进期间,恒强公司未向燕某出具任何授权委托,更无和供货商签订任何合同协议的情况下,燕某拖欠供货商货款,债务金额高达1493000元原告仅凭燕某私人欠条,将燕某与恒强公司一同诉至韩城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燕某承担欠款责任,驳回了对恒强公司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在该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已从燕某账户划扣款项3万余元。然而,本已尘埃落定的案件却另起波澜。 2015年初,恒强公司在网络上检索案件资料时发现“阴阳判决”现象:一审判决后实际送达当事人的判决书明确判定恒强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却与之相反判定恒强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明显套用其他案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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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判决出现后,原告借机上访,韩城市人民法院竟于2015年6月17日,以该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启动再审程序,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只有一个,判决确有错误。而韩城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明显与法律相悖!此次立案判决与原一审判决完全相同,原告上诉至渭南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第三次判决韩城恒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内容与原告诉求不符,原告诉请是要求恒强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并没有诉请要求恒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韩城市人民法院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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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强公司指出韩城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书存在多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原告所提供欠条并非公司出具,欠条上加盖的“材料专用章”属于内部章,依法不具备对外效力。并且证人薛证实,该印章是原告私自盖,且燕某私刻。法院错误适用表见代理规定,认定燕行为代表恒强公司。事实上,燕某早已离职,未获公司任何授权,其与原告的交易系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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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事件中,恒强公司不仅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是在为司法公正发声。韩城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出现“阴阳判决”这一严重问题,引发外界对其内部审判流程严谨性与监督机制有效性的质疑。此类失误不仅损害了恒强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可能破坏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对法治社会的根基造成冲击。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此次事件为司法系统敲响警钟,相关部门有必要全面审视审判机制,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裁决,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该事件已引发广泛热议,社会各界期待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回应,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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