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方政府失信,一地两卖,致使杭州中岛实业公司十多年无家可归。这家华东地区最大的条码打印机企业辗转无助的遭遇再次证明,打造信用经济的关键不仅在于作为“运动员”的企业,更在于作为“裁判员”的政府
如果当时没有选择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溪镇落户创业,现在的情况会不会好上许多?关于这一问题,顾鹤鸣想了成百上千次,这当然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显而易见的是,一定没有比现在更糟糕的了。
从2003年杭州中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岛公司)被招商引资进入杭州塘溪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协议书》并先后支付了将近300万元的土地款,到迟迟拿不到土地证,再到协议地块被再次卖给另一家企业,直到今日,中岛公司不仅没有土地可以落户,甚至连已经付出的土地款也无法收回,只能与政府对簿公堂——作为中岛公司的负责人,痴迷于技术研发的顾鹤鸣禁不住自言自语:“难道还有比这更糟糕的么?”
“信用”在浙江这片创业沃土上从过去到现在都在被反复提及。如今,站在自己勤勤恳恳创业十余年的这片土地上,顾鹤鸣落寞而又无助,他的一声长叹也道出了“信用浙江”的关键:“政府都不守信,又叫企业如何去守信?”
买地创业却鸡飞蛋打
街边绿树成荫,厂房整齐排开,走在塘栖工业园区内,尽显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这里集聚了五金加工,大型铸锻件,电子机械制造,精密模具、电机、汽车零部件等多家大型公司,2007年至 2011年间,这里先后获得了“杭州市特色工业功能区优秀单位”,“2008年度杭州市特色工业功能区先进单位”,“杭州市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等多项殊荣。
然而这样的一片好景致却和顾鹤鸣没有丝毫关系,直到走至杭州国能汽轮工程有限公司的大门前,顾鹤鸣才指着里面的暗灰色的厂房说,“这里就是我和塘栖镇政府签协议购买的地块,如今,却变成了别人的。”
他的心酸并不难理解,2003年被招商引资进入塘栖工业园的时候,顾鹤鸣的中岛公司是第一批来客,“当时镇政府招商办的人就指着这里跟我说,这片地就是你的,你拿去用吧。” 根据顾鹤鸣的回忆,彼时这里荒无人烟、杂草丛生,地面到处都是坑洼,“那时候一身的热情,除草、买土填坑、请人做土地平整,一点不夸张的说,像照顾孩子一样,可最后没想到却是帮别人养的。”
2003年12月25日,中岛公司和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协议书》,协议规定土地位于工业园内,面积20亩,使用权单价每亩14万元,出让年限50年,合计总价280万元。协议还规定,项目立项、用地等报批工作由甲方(工业园区)协助完成。次日,按照协议要求中岛公司将140万元的土地款定金交到了塘栖镇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需要指出的是,彼时的大环境为国家对土地资源要素等指标进一步收紧,国务院开始部署土地专项整治,镇一级政府已经无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协议。但对于治理整顿之前的事实用地,允许处罚到位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此后,与中岛公司对接办理土地手续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顾鹤鸣,中岛公司所占地块为集体土地,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4月7日下发的《关于印发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杭州中岛实业有限公司协议的土地要办理违法用地补办报批手续,并补交159830元罚款后,才能审批获得相关土地指标。
为了尽早拿到土地使用权,顾鹤鸣向国土部门缴纳了罚款,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在向上签报的有关补办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中,把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界定为:杭州中岛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河西埭村1598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厂房,被占用土地用于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
随后,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出具意见称,该项目属违法用地,发生在2003年3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已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现已执行到位,拟同意补办审批手续,报请上级批准。
2005年12月6日,杭州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机构盖章同意请省厅执法局审定。同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同意补办。当年12月20日,杭州中岛实业有限公司把剩余未付的土地款一次性付给了塘栖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当顾鹤鸣再次向塘栖镇政府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得到的答复均是,“目前没有指标,再等等。”
这一“等”便等到了2013年,那一年2月7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发布的余政工出[2013]2号地块挂牌出让公告。该地块的位置就在中岛公司与杭州余杭塘栖工业园区签订合同的范围内,且土地用途及产业准入注明为工业用地(汽轮机及辅机制造)。
“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没有准备,也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下,我们连竞拍的资格都没有。如此,本应该属于中岛公司的土地,就这样卖给了别人。”说到这,顾鹤鸣一脸愤懑。
高新企业无家可归
当初进驻塘栖工业园的时候,顾鹤鸣怎么都没想到,自打签订了协议开始,他和他的中岛公司一起,走上的竟是一条颠沛流离的创业路。
他告诉记者,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始终无法办理,中岛公司无法在该地块上施工建厂,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中岛公司先是租用了园区内一家企业的厂房,后因为租金太高无以为继,再后来经人介绍,又租用了一家倒闭村办企业的小厂房,勉强生产。
离开塘栖工业园之后,记者跟随顾鹤鸣来到了中岛公司的所在地。这里位置偏僻,厂区门面除了一扇铁门别无他物,他告诉记者,在中岛公司起诉塘栖镇镇政府之后,公司经常会遭到一些来路不明人的骚扰,平时连门都不敢开。
走进大门可以看到,这个所谓的厂区只有三面几层高的破旧建筑,和中间不足百平米的空地,正对大门的建筑正在粉刷,两边的生产车间内十分简陋,虽然整齐有序,却显得十分局促,几名员工正在组装机械。
任谁也想不到的是,正是在这样的生产环境下,中岛公司生产的产品早已形成核心竞争力,产品远销海外,其同类型的企业在国内更是凤毛麟角,“据我了解,算中岛公司在内,能生产出我们这类产品的企业国内只有三家,原因是公司的产品涉及到很多高精尖的技术。”
说到自己的专业技术,顾鹤鸣一改此前的颓废,开始滔滔不绝的向记者介绍。“在我上中学的时候,便能做到自己制作收音机,组装显像管电视机,对于电子产品和无线电技术的热爱一直持续到现在。下海创业前,我一直在科研机构从事技术研发工作。”
2002年,顾鹤鸣出国考察时便发现,彼时发达国家都已经实现用条码打印机来打印产品的专属标签,而当时国内还在普遍用卡纸黏贴标签,不仅速度慢而且不美观。发现商机的顾鹤鸣在回国之后经过调研发现,国内竟然没有一家企业能够生产类似的条码打印机,而自己所在的单位想要引进条码管理系统,只能购买国外的设备条码打印机,且价格十分昂贵。
认识到条码打印机的巨大市场后,顾鹤鸣和其他几位同事,便全身心的投入到研发条码打印的研发中,历经多次失败后终于研发出第一款LG818条码打印机,随后,在进一步的研发中,顾鹤鸣和研发团队开始从基础结构、传感器、步进电机、各种芯片技术等方面开始全面改进,研发了数百种控制电路、数十种芯片、数百套软件,并最终研发出了包括高速公路、医疗系统、物流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等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多种打印机,获得了数十项专利技术,其产品也在国际市场上站住了脚跟,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的行业空白,成为华东地区最大的条码打印机企业。
“你很难想象这其中的艰难,因为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在科技而不在生产,如果我们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能更早的进入市场,不知道比现在要壮大多少倍。”谈到这里,顾鹤鸣黯然神伤,“曾经有多少次,国外的公司和台湾的公司看上了我们的技术,找到我们洽谈合作,可是看到我们连土地和正规的厂房都没有,合作也无一例外全部夭折,只有我们自己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苦苦支撑。”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公司开始研发条码打印机的起步时间比我们还晚,可是由于地方政府对高新企业的鼎力支持,2010年就在深圳中小板挂牌上市了。而我们中岛公司呢,却因为用地问题而错失了极好的发展机遇。”中岛公司的一位高管也禁不住摇头叹息。
写信给市长、省长、上访,这一耽搁就是十几年,“镇里的领导换了三任,政府的办公大楼新建了起来,其他和我们同批的企业都拿到了地,只有我们,交了钱不仅拿不到地,甚至连钱也要不回,如果当时把三百万还给我搞研发,建厂房,也比现在不知道好了多少倍。现在总理都在鼓励我们这样的企业创业、发展,为什么我们遭遇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顾鹤鸣说罢,摇了摇头。
司法诉讼长路漫漫
由于和塘栖镇镇政府多次协商无果,2015年5月,中岛公司一纸诉状将塘栖工业园发展公司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共计1300余万元。
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特别指出,“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据此,中岛公司认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2005年12月,中岛公司取得了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诉争地块经过省、市、区三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审查,审批同意补办用地手续,属于政府追认审批意见,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被告塘栖工业园发展公司则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该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合同。2016年1月12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无效合同,判令塘栖工业园发展公司返还中岛公司已经缴纳的3337530元。驳回中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中岛公司已经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对于退款还是赔偿这一问题,顾鹤鸣告诉记者,在法庭调解期间,被告的态度十分强硬,表示“最多只能给500万”。“就算按照商业贷款利息来算,不算这些年的通货膨胀,连本带利也不止500万吧,这不是欺负人么。”
然而有趣的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在浙江省内部法院系统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法人》记者从金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此前金华市人民法院审判了几起类似案件,记者通过查阅公开判决书了解到,发生在义乌市的一起诉讼,和中岛公司的案情几乎完全一致。
最终义乌市、金华市两审法院均认为,(义乌市某地)政府与(起诉)公司与2003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起诉)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070260元,而(义乌市某地)政府至今未履行义务,将土地出让给(起诉)公司。实际上该地块在2007年6月28日已由义乌市国土局出让给浙江龙呈计某用品有限公司,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实际上已履行不能,故判决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记者前往塘栖镇镇政府进行了采访,副镇长胡卫建表示,由于此事时间过得太久,领导都换了三届,“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做。”
此外,他还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书面说明。也正是这份说明中的描述,或许能解释为何中岛公司无法拿地的原因。该份说明称:“该地块原为集体土地,未能办理农转用,落实指标,直至2009年10月才经批准办理了农转用手续,落实了指标。但按当时工业用地出让规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成本(该地块最低成本每亩均36万元),故2013年国土局以工业用地性质,亩均投入280万元等出让条件,进行了公开招拍挂,由于中岛公司在产业类型和亩均投入上均未到达该要求,故未参与摘牌。”
这场由政府主导的招商奇剧究竟怎样收场,中岛公司将面临何种命运,法院又会怎样依法判决,本刊将持续关注。
(王磊磊 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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