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社会监督 > 正文

实名举报江苏省阜宁县交警大队违规 出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新闻调查中心
作者:
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18 11:01:48

 尊敬的各位领导、媒体(网)朋友、大家好!

举报人:霍宝芹,女,汉族,19598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5908196367,住址:阜宁县古河镇梁庄村一组87号。()该事故认定(复核)事实无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叙述中:“20221291730分许,霍宝芹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阜宁县X35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KM+621M处,与路边行人牛国荣发生碰撞,致牛国荣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霍宝芹驾驶车辆逃逸,牛国荣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1211日死亡。”

微信截图_20230518104613.png

图为该车没有变形状态

1、认定中的时间“20221291730分许”该时间依据何在,有无现场准确监控,和证据证明?故死亡时间仅凭交警部门推测?

2、“霍宝芹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路边行人牛国荣发生碰撞,致牛国荣受伤。”该碰撞依据何在,有无现场准确监控,和证据证明不能认定霍宝芹系肇事者。

3、“电动三轮车损坏”在什么地方损坏?如何损坏的?损坏与交通事故有无关联?依据何在?而且根本就没有损坏。该认定霍宝芹提出反对意见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行又重新进行鉴定,改变了之前的“电动三轮车损坏”的意见。

微信截图_20230518104547.png

图二撞击后的玻璃碎片

4、事故现场路面痕迹检查?有无被告霍宝芹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痕迹?发生事故碰撞的迹象?

5、有无调取“天眼”或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周边监控来证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与霍宝芹有无关联?

6、事故现场大量汽车玻璃碎片如何形成与事故有无关联?该汽车玻璃碎片与霍宝芹电动三轮车后视镜玻璃有无关联?后视镜损坏时间?损坏部位的新旧程度,是否是新伤痕?

7霍宝芹电动三轮车夹缝玻璃来源?新旧程度?与电动三轮车损坏玻璃是否一致?与现场玻璃损坏的汽车玻璃碎片是否一致?

8、牛国荣受伤至死亡,有无尸检?应对受伤和死亡原因与霍宝芹电动三轮车后视镜相碰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还要鉴定原因力大小?

本案死者提供牛国荣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据尸体检验及病历审查,牛国荣因外伤致头部多处挫擦伤,左颞叶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右侧颧弓骨折等损伤客观存在,结合案情该伤后治疗过程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牛国荣符合钝性外力致重新颅脑损伤死亡,而阜宁警方没有提供死者认何信息给霍宝芹?”从该鉴定意见可以看出,本事故与霍宝芹电动三轮车后视镜相撞并无关联;更为严重的是办案人员骗取(威胁)建凯和苏州华碧机动车技术认定的签字,顾警官诱导当事人(签字后才能重新签定报告?)谁知2023130日当事人报告重新送到阜宁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202321日大队出示了一个不予重新签定材料(办案机关预谋好了的)

 

二。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

(―)根据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委托对“微量物量物证进行鉴定”。1、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样品001、样品002进行外观观察呈黑色,有污染,该对比无依据,颜色和外观相同不能证明系同一后视镜玻璃;2、红外光谱分析:仅能说“发现样品001、样品002主要特征吸收峰相似”,未作肯定结论“相同”;3、能谱分析:“样品001、样品002主要元素种类相同。”这里的“主要元素种类相同”不能证明样品001、样品002出致于同一个电动三轮车后视镜;4、另外所提取的样品001、样品002有无经当事人或其亲属确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

(二)霍宝芹丈夫梁苏明代表霍宝芹申请重新鉴定,依据“第五十五条()款、()款、()款、()款;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21日作出阜公交不准重检(鉴)决字[2023000201号《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行为。

(三)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阜宁建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霍宝芹驾驶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测,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检测报告认定:“该车受撞击围板变形损坏,后视镜脱落损坏。”而事实上该电动三轮车后面围板丝毫没有变形损坏,2023216日我们拍视频和照片为证。另外该检测公司没有电动三轮车检测资质,交警队违规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电动三轮车,检测结果无效。

该检测意见霍宝芹提出反对意见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328日自行又重新进行鉴定,改变了之前的“电动三轮车损坏”的意见。说明之前系违法作出的检测报告。

综上所述,虽然持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复核结论,但由于本案系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相关事实认定存在诸多疑问和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事故认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当事人强力要求办案机关公布“办案记录仪”,霍宝芹不承担本案的认何责任,还我公道!还我名誉! 

此敬

举报人:霍宝芹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大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