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1月10日电(记者苏万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0日回应传媒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在本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特区政府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实施全国性的国歌法,充分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
发言人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7年11月4日通过决定,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在香港实施国歌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应有的宪制责任。
发言人表示,《国歌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很清晰,就是必须充分反映国歌法这条全国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实际情况。
发言人指出,在草拟《国歌条例草案》的过程中,特区政府咨询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并出席了委员会举行的两次共约15小时的特别会议,听取了190名公众人士和团体代表的意见。特区政府也多次与不同政团、专业团体、法律界代表和学者等见面,聆听和吸纳他们的意见。
发言人说,《国歌条例草案》于2019年1月提交香港特区立法会首读和二读。相关的法案委员会其后召开了17次会议,历时超过50小时,仔细研究《国歌条例草案》的每一项条文,其中一次会议更邀请了公众人士发表意见。过程中,特区政府均细心聆听法案委员会委员和市民的意见。
发言人强调,《国歌条例草案》的草拟经过十分严谨的程序,也收集和采纳了社会不同人士的意见。特区政府将适时把《国歌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大会,以恢复《国歌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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