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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文礼案警示党员干部:迷途知返悔罪悔过才是正确出路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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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0 15:58:17

  原标题:对艾文礼提出减轻处罚建议警示已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

  迷途知返悔罪悔过才是正确出路

       10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值得关注的是,通报中“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首次使用。

  结合艾文礼通报中“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情节不难看出,对于自动投案并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准确定性,严肃惩处,又充分区别不同情况,宽严相济,精准恰当予以处理。

  体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自首作为一项法定量刑情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勇于认罪悔罪,改过自新,争取从宽处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艾文礼投案自首、如实交代问题后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于法有据,于理有依,充分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兼顾了惩戒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那么,在对艾文礼投案自首行为进行认定后,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建议”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贯彻了这一要求,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作了衔接,在第三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具体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而对艾文礼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建议”,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体现了实事求是基础上的从宽处罚。

  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

  “艾文礼投案自首这种现象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下的必然结果,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惩腐肃贪形成的高压震慑,但是投案自首并不是既往不咎,只有实事求是查处他的违纪违法问题,才能既坚持原则又体现政策,才能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中央党校教授刘毅强指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三十八条则对主动交代进行了界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体现了我们党在重视纪律惩戒的同时也重视思想教育,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努力做好思想转化和教育改造工作,避免其犯下更大的错误。

  “对艾文礼自首后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实际上是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一种体现,充分说明纪检监察工作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共同发挥惩戒和教育作用。”庄德水表示。

  为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指明出路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无论是谁、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要受到惩处,任何人都不应有侥幸心理。

  “我想我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了。”安徽省凤阳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史成龙在看到艾文礼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等人主动投案的新闻后,内心受到强烈冲击,最终选择了自首这条正确出路。

  艾文礼投案自首后被提出减轻处罚建议的案例,为那些已经走上歧途的党员、干部指出了一条明路:唯有对党纪国法怀有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问题,迷途知返,真诚认错悔错,才能争取得到党和人民的宽大处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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