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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共享单车地方管理性规定亟待出台

文章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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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27 18:55:45

(原标题:行业自律社会共治 共享单车地方管理性规定亟待出台)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3月27日报道:共享自行车服务用户年龄应在12岁以上,身高在1.45米—1.95米范围内,上海酝酿出台的《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中对共享单车使用者作出了这样的限制,然而,规范尚未实施,就发生了11岁小学生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的悲剧,共享单车管理的话题再度成为舆论热点,城市管理能否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谁来管,怎么管,已然迫在眉睫。

共享单车服务规范征求意见 明确多项重点

“共享单车”从一个新生事物出现在市民面前,发展至现如今“集齐七色可召唤神龙”的调侃,速度可谓迅雷不及掩耳,这一新生事物在慢慢引导人们生活方式发生转变的同时,也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瞄上了这个市场。

今年两会期间,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谈及共享单车等共享经济话题时表示,政府首先的态度是支持,但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努力解决,要发展、要规范,要想办法让每个使用者来更好规范自己行为。

怎么规范?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率先迈出了探索的步伐。在质监局的组织下,协会会同沪上、业内各相关单位经过多番讨论,出台了《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第1部分:自行车》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于3月23日正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稿明确,共享单车连续使用三年强制报废,且报废车辆不许经拼装、修理后再入市;共享单车软件系统应具备定位功能,方便用户查找及防盗追踪;共享单车运营单位相关运维人员配置应不低于投入车辆总数的5‰;共享自行车运营商应购买商业保险,预防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人生伤害和第三者伤害等等。

作为团体标准,对行业内相关企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旦公示实施,行业成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团体标准不具强制性 规范管理需社会共治

“团体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它更多强调的是企业的自律,企业一旦承诺,就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受其约束。”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建荣对于此次出台的团体标准下了这样的“注脚”。

郭建荣告诉东方网记者,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自去年5月着手做相关标准,期间已经修改了10余次,比如报废年限,就是参考了现有的有桩公共自行车的做法,这个投入量150万台120个城市运行的“前辈”为共享自行车相关规范积累了靠谱的经验;比如12岁以下儿童不能骑行共享自行车,这也是参考了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稿的规范对年龄上限也有规定,讨论的结果是不具可操作性,便作了相应修改。

共享单车规范管理靠企业自律显然不够,社会共享共治也非常重要,郭建荣说,继服务规范后,协会将协同消保委着手制定服务评价考核体系,相关企业的服务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服务差的,公众自然会将其淘汰。”

说起近日发生的小学生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一事,郭建荣说自己心情很沉痛,很心痛。“平台企业产品要好好去管,我们要求车辆要装卫星定位系统,车锁必须是智能化锁具,不能轻易被解锁。规范明确规定12岁以下儿童不能骑共享单车,相关标准太有必要了,必须尽快制定,尽快公布,让企业共同遵守,消费者文明安全出行。”

行业监管系过渡 地方管理性规定亟待出台

“大众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已经达成共识,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也成为一种共识。”上海市人大代表金永红律师说,靠行业标准对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是过渡性的,对于共享单车这种占用公共资源,涉及公共安全的新的出行方式,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地方管理性规定出台很有必要。

 

“首先,共享单车占用的是道路资源,其次,它是一种交通工具,涉及公共交通安全,既然进入了公共领域,关系到公共安全,就需要有公权力的介入,要有政府部门的介入。”金永红说,行业标准是行业内部的规范,往往处罚力度不够,且不能作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果没有专门的条例,共享单车的管理就只能按照交通法规对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然而,目前共享单车的规模已经大到需要相关条例出台的程度,虽然还不至于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但“交通委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条例”。

“肯定要管理,要规范。”上海市人大代表钱翊樑律师对此态度同样非常明确,因为共享单车已经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他说虽然从立法的角度看暂时不太可能,一方面立法周期长,时间来不及,另一方面“出现一个消费模式就立法也不太可能”,但政府部门的监管不能缺位,“仅仅靠行业的标准是不够的,交通委应该尽快出台管理性规定,而且这个规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把涉及的行为、模式都规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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