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6日电 题:为何要抢?如何处罚?——北京警方通报“丰台抢孩子案件”
新华社记者鲁畅
日前,“北京丰台区某商场光天化日竟然抢孩子”消息在网上广泛传播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针对当事人在网络中质疑公安机关处理过轻并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5日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案件复核相关情况,对公众关切问题予以回应。
“抢孩子案件”细节
10月4日凌晨,微博名为“六月的雨在哪里”的网友发布微博称,2日上午10点半,自己妻子推婴儿车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去大红门某商场买奶粉,遇几名女子“暴力”拉扯孩子。根据其微博内容,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介入调查,民警查明后发现,4名女子系“误将他人孩子认作自己的孙子,上前抢夺”,之后4人均被行政拘留5日。
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案件复核情况: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10月2日上午,涉案的李某某(女,62岁,山东人)、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及李某某儿子(男,39岁,山东人)分三拨通过不同交通方式到达角门东里小区附近。办案民警介绍,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均是李某某在从事销售工作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朋友。
当天上午7时46分,李某某儿媳张某某与父母带着孩子出了小区。10时27分,当事人张某推婴儿车单独带着孩子出小区。
此时,在小区中徘徊的李某某从远处看到事主张某,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某摔倒,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等人紧跟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
该商场一位员工第一时间出面制止并抢回孩子。他告诉记者,当时听到吵闹声后,看到事发地有人躺倒在地抱着小孩,其余三名女子与她进行争抢。考虑到孩子安全,他把孩子抱到自己怀里。“其中一位抢孩子女子说当事人不让孩子看奶奶,当事人称快报警。”他说,因不了解实情,便带着孩子母亲走回店里,随后三个抢孩子的女子散开。
据介绍,事主随后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事主进行访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该商场营运部工作人员称,在此期间,涉案人员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工作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达不满,被民警发现后将上述几人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被李某某误认的事主张某与她的儿媳从身高、体态、脸型上有相似之处,且均佩戴黑框眼镜,孩子也与李某某孙子年龄相仿。另据办案民警侦查核实,上前抢孩子的沙某某等人从没见过李某某儿媳本人,李某某只是在当天给沙某某发送了一张儿媳与孙子的合影照片。
“抢孩子”究竟为何?
记者了解到,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丰台分局部署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并与几名涉案人员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为何“抢孩子”?经丰台分局查明,李某某因其子与儿媳张某某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某见其14个月大的孙子,双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之后李某某就没有见过儿媳和孩子。期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
2018年6月18日,李某某儿媳张某某到李某某儿子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办案民警调取的民事判决书,2018年8月21日,当地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办案民警介绍,因一直见不到孙子,李某某多次向朋友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等人诉说以上情况。沙某某等同情李某某的遭遇,愿意为李某某帮忙找其儿媳要回孩子提供帮助。此次,李某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讨要孩子。
最终处罚依据是什么?
依据调查情况,2018年10月3日,丰台分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据悉,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2018年10月4日,事主张某的爱人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请复议,分局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针对最终处罚依据,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猛说,警方对涉案人员的处罚主要依据是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涉案人员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引起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因此裁决5日行政拘留。陈猛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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