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劳斯莱斯当新车卖销售商欺诈被罚1300万
法院认定其将行驶5000公里的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被判赔三倍购车款给消费者
昨日,劳斯莱斯销售商消费欺诈一案在三中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销售商隐瞒车辆已行驶5000公里的事实,将其以新车售卖给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判三倍赔偿消费者购车款1300余万元。本版图片/新京报记者 刘洋 摄
涉案车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汽车。
贾女士买了辆劳斯莱斯新车却发现是“二手车”,遂以欺诈为由将销售方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锦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贾女士在一审中被判败诉。
昨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销售商存在“消费欺诈”,支持贾女士要求,开出了高达1300余万元的“罚单”。
新车劳斯莱斯实为旧车 索赔一审被驳回
据原告方介绍,2014年1月26日,贾女士在锦麟公司看中一款劳斯莱斯,决定购买。随后,贾女士与锦麟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以520万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汽车。后锦麟公司向其出具了另一家德特公司开具的发票,价款为460多万元。
据贾女士称经常不在国内,故劳斯莱斯仅1000多公里的行驶记录。直到2015年4月,车辆仪表系统故障,贾女士遂将车辆送往维修中心,却被意外告知,该车公里数被人为调整过,按规定厂家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2015年7月,贾女士将该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除了返还购车款外还要求三倍赔偿。
庭审中,锦麟公司则否认车辆存在欺诈,并反诉称贾女士还有近300万元尾款未付。一审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贾女士的诉求,认为贾女士已经付了520万购车款驳回了锦麟公司的诉求。双方均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销售商欺诈行为成立
二审中,法院调查发现,涉案车辆由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原本作为宝马中国公司的自用车辆,使用近5000公里后,转售给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后者将该车转售给锦麟公司,之后锦麟公司将该车以新车出售给贾女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锦麟公司构成欺诈,判决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该案为终审判决。
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法院表示,具体到本案,涉案车辆的价格最低不低于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金额,现贾女士仅以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作为基数主张的增加赔偿金额不高于其依法应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介绍,该案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费者获赔金额最高的一起消费欺诈案。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表示,这表明该院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定,认定欺诈裁判尺度统一明确,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欺诈行为并不因为汽车标的额价格高就否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 焦点
车改公里数是否构成欺诈?
销售商是否告知消费者是关键,法院认定销售商隐瞒修改公里数实情,构成欺诈
根据二审中的法庭调查,宝马中国公司向法院的回函和德特公司提交的与锦麟公司之间的交车单,能够相互印证涉案劳斯莱斯汽车在交付贾女士前至少行驶了5095公里。那么锦麟公司是否将这一情况告知过贾女士一方就成为判断关键。
法院认为,从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看,本案中诉争的《汽车销售合同》并未记载交付车辆时的里程数,在德特公司出示了盖有锦麟公司公章的载明里程数(5095公里)的车辆交接单前,锦麟公司在庭审中一直向法庭陈述向贾女士销售的是新车,并未提及过涉案车辆存在使用过的情形。这些重要情节足以使法院相信锦麟公司在出售时确实是按照未使用过的新车向贾女士进行出售,并未如实向其说明该车的实际使用里程。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涉案车辆作为全球知名品牌且合同总价逾500万,锦麟公司居然能够将其在行驶超过5000公里的情况下作为新车顺利出售而在长时间内不被购买人发现,基于此,法院相信贾女士一方购车时看到的并非是逾5000公里的行驶里程。
结合贾女士提交的视频资料等材料反映该车在使用一年多以后显示里程仅为1000余公里的情形。法院认为锦麟公司在其持有涉案劳斯莱斯车辆期间修改了涉案车辆的里程数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定锦麟公司存在告知贾女士虚假情况及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法院因此认定锦麟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作为经营者,其故意隐瞒行驶里程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法院就此支持了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增加赔偿金额系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震慑与惩罚,与消费者受到的实际损失并无必然联系,故法院作出了上千万的赔偿。
■ 延展
三中院:消费欺诈占汽车销售纠纷案八成
目前正值汽车行业中所称的“金九银十”销售旺季,北京市三中院昨日上午通报称,目前机动车销售“欺诈”问题开始突显,占全部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八成。法官借此发布相应法律解析,提醒公众加强甄别,谨防受骗。
根据三中院统计,自2013年至2018年9月,该院共受理并审结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2件,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涉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共计42件,也呈逐年递增趋势,如2013年的5件中只有一件主张惩罚性赔偿,到2014年上升至35%,2016年到70%,2017年达80%的比重。该类案件就是人们常说的“消费欺诈”。
该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从诉讼请求上看,汽车消费者的请求主要集中在“消费欺诈”引发的纠纷、因汽车质量与实际不符的纠纷、因汽车价格费用引发的纠纷等四类。在认为“消费欺诈”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涉嫌存在隐瞒信息、标签瑕疵、虚假宣传等问题,如隐瞒汽车售前存在过维修或使用信息为22件,发动机存在安全隐患的8件。相较于二手车,新车纠纷最多,为55件,4S店授权经销商作为被告案件数量最多,达50件。
侯军表示,在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是目前缺乏统一规范标准,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鉴定或现有技术难以坚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汽车销售行业相应配套法规政策尚需完善,法律适用方面尚存在部分空白。因此因技术结构复杂,消费者举证难也是该案审理难题之一。
侯军建议,消费者购买汽车前应通过4S店营业执照一栏识别有无供应商授权书,认真审阅合同和查验车辆,保证随车单证齐全,注意保存单据和交易留痕,多种方式理性维权。
此外,经营者也应完善销售服务体系,行业加强监管、建立投诉机制。(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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