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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卖假药凸显市场监管漏洞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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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3 07:31:21

  微商朋友圈里“让人一天瘦一斤”的古方减肥药“燃脂减肥胶囊”,被警方认定是无国药准字号、无药监局批文的假药。经权威部门检测,其中竟还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禁药——西布曲明。

  记者调查发现,与传统的销售渠道不同的是,这种有毒的三无产品正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熟人,包括微商在内的社交电商销售渠道不但避开了市场监管环节,而且给受害人维权造成了很大困难。

  “网红”减肥药含有违禁药品成分

  几个月前,苏州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收到线索,徐州新沂警方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时,发现假药曾流向一名张家港籍的销售下线。

  7月24日,张家港警方锁定了37岁的嫌疑人杨某。据查,杨某在张家港市区经营女装店,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其他产品,其中包括上述假药。

  据新沂警方介绍,假药名叫“中药减肥丸”,无国药准字号、说明书、生产批号,经简单包装后,打着“中药减肥”的噱头,借微信代理层层分销。原本成本0.7元/粒,到消费者手中时,价格翻了10余倍。

  张家港警方查明,今年以来,杨某还在微信上力推另一款名叫“燃脂减肥胶囊”的减肥药。产品说明书上标注其由灵芝、冬虫夏草、人参等名贵中药制成,声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肥胖症状,每天1-2粒就能轻松瘦身。但该药也是无国药准字号,无药监局批文的假药。记者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搜索该药包装上标明的制造商“湖北纤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显示并无此企业。

  经张家港警方初步排查,此次案件受害者约有20多人,且分布范围较广。江阴的朱女士在杨某处花300元购买了1盒“燃脂减肥胶囊”,“吃完觉得特别口渴”。

  一名大学生花400元买了一盒古方减肥药,在“知乎”爆料称自己吃药不到1周,就“失眠、恶心,控制不住拉肚子”。在“古方减肥”贴吧中,有许多用户留言称自己服药后出现“月经不调”“心慌”等症状。

  一名微商代理出具了一张2015年该减肥药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称该药品“符合《复方减肥胶囊》标准要求,未检出违禁成分,检验结果合格”。盖章为CVC认证有限公司,机构名称模糊不清。

  张家港警方将“燃脂减肥胶囊”送交苏州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指出,该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用于治疗肥胖症的药物,有增加饱腹感、降低食欲的作用。西布曲明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社交电商成市场监管难点

  经张家港警方审讯,杨某称,“燃脂减肥胶囊”是从闺蜜韩某处购得的。29岁的韩某在张家港市区经营女鞋店的同时,利用微信推广产品。

  3月初,韩某网上看到打着“古方减肥”名号的“燃脂减肥胶囊”,随即以280元/盒进货,在微信上以300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短短数月获利12万余元。由于减重效果明显,药品销量火爆,杨某也从韩某处进货进行销售。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马海兵告诉记者,微商售卖药品甚至是假药,除了群众举报和公安查获,“一般来说很难捕获这种信息,我们无从下手”。

  马海兵介绍,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设立了网络经营监管科。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科技手段,目前该科侧重与对企业自有网站、电商平台等发布的虚假广告、虚假信息进行监测,技术上还无法对微商卖假药之类的情况进行监测。

  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警方对微商非法销售有管辖权,但主动搜查有困难。

  记者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销售“燃脂减肥胶囊”的商家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宣传其产品,而是提供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账号与买家沟通。

  微商依托社交平台,在熟人圈里进行推广销售,使得微商交易带有私密性与闭环传播特点,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马海兵还提到:“(用户在)网上发布信息,可能平台不在我们张家港,这就要由平台所在地的市监局去处理。”

  目前,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嫌疑人韩某被刑事拘留、杨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社交电商行业亟需规范管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社交电商工作组连续5年对社交电商行业进行观察,《2018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调查发现,目前社交电商行业中,虚假广告问题最为严重。

  此外,由于此前法规模糊,监管缺失,微商代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成本较低,致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且消费者维权无门。

  经过多年发展,消费者人数众多、市场交易额巨大的社交电商行业已经成为中国零售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19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预计,今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达20605.8亿元,从业人员规模将达到4801万人。

  中国互联网协会社交电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介绍,目前《电子商务法》与商务部《社交电商经营规范》(报批稿)等法律法规,已经对社交电商含微商行业等互联网营销作出了相关规定。微商行业监管初步实现有法可依。《电子商务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社交电商规范化经营初步实现有法可依。

  “国家立法与行业共治是两个关键词”。于立娟认为,社交电商行业的管理规范,除了从源头上对不法行为进行管理外,还需要建立涵盖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同时形成全行业共治,才能实现对社交电商平台有效、全面的管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应强化监管执法,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各类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记者 李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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