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环保局长的“腐败史”
2015年1月,江苏省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金秋芬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金秋芬认为自己工作期间多次帮人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打招呼,是在职务范围内应尽的职责,有人找她帮忙,她能帮则帮,从没要求回报,也没想过帮忙要回报。
日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得的该案判决书显示,从当基层党委书记到担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金秋芬用了近10年。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时,金秋芬就开始利用职权输送人情。
公开履历显示,生于1962年的金秋芬是江苏江阴人。从36岁开始,她先后担任扬州市原郊区双桥乡党委书记,原维扬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扬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及局长等职。
1998年,金秋芬担任扬州市原郊区双桥乡党委书记。当年,双桥乡下属一家企业的企业主徐某为“感谢”金秋芬对企业改制的关心,送给她一辆价值1.62万元的摩托车。2002年,当这位企业主的女儿想要找工作时,金秋芬向双桥乡政府有关部门打招呼,把她安排进双桥乡政府工作。
为了“感谢”在企业改制方面的帮助,2001年,另一位企业主周某为金秋芬“代建”别墅一幢。尽管当时没有商定房屋价格,没签订购房合同,金秋芬也“毫不客气”地住了进去。后来,金秋芬听说扬州市纪委调查她的相关问题,于2003年年底将该幢别墅退还给周某。
这样一来,周某始终觉得自己欠金秋芬一份人情。
2006年,金秋芬的哥哥想让金秋芬帮他购房。于是,金秋芬就联系周某,让他提供帮助。周某在没有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就将一套占地超过200平方米的房子交给金秋芬的哥哥使用。金秋芬知道哥哥并未付款,又安排丈夫找周某协调办了房产证。
后来,时任扬州市环保局长的金秋芬为周某公司项目的环评审批,专门向扬州市广陵区环保局局长打招呼,要求尽快予以批复同意。
2003年,时任扬州市原维扬区副区长的金秋芬多次为企业主高某办理土地证,向维扬区区委领导以及扬州市有关部门打招呼,还要求基层行政干部把乡里的基础工作做好,关心高某办土地证。为表示“感谢”,高某先后送给金秋芬的丈夫蒋某现金26万元。
2010年上半年,金秋芬为扬州某公司污水排放超标罚款,向扬州市广陵区环保局局长打招呼,最终该公司没有被处罚。
此外,2008年至2012年间,金秋芬利用担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江都区环保局局长徐某所送金鹰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为徐某职务晋升事宜向江都区领导打招呼。
江都区原区委书记倪士俊的证言显示,金秋芬曾经为徐某职务晋升事宜向其打过招呼。2017年5月24日,曾任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副主席的倪士俊因涉嫌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除了受贿,金秋芬还利用职权贪污。在担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时,她以虚报开支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2833元。
2014年6月,金秋芬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2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金秋芬提起公诉。
2015年6月19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金秋芬利用职务之便,受贿93万余元、贪污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受贿赃物赃款予以追缴、没收,贪污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判决书显示,2011年11月19日至12月9日,金秋芬参加了江苏省环保厅组织的去澳大利亚考察学习。出国前,其安排办公室主任李某激活中行国际卡,并准备三五千澳元现钞供其出国使用,李某让霍某准备,霍某同意了。
霍某是美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美境公司是扬州环保局下属单位,该公司资金由市环保局结算中心进行管理,使用权归该公司。扬州环保局食堂费用、临时工工资等都在美境公司支出。
2010年7月,由扬州环科所出资300万元成立了扬州环科公司,该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6月,由该公司出资110万元成立了美境公司,并将环评资质转移给了美境公司。
不久,霍某到其办公室,送了5000澳元现钞。事实上,江苏省环保厅给每人发了100澳元。
这些钱都被金秋芬在澳大利亚消费,其中包括购买送给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员的物品。购买海蓝之谜等高档化妆品大约1200澳元,买围巾大约500~600澳元、买钱包大约500~600澳元、买施华洛施奇挂件400~500澳元,买几件宝石大约700澳元,单价80~90澳元的羊毛织品8~9条,还有一些零碎东西,以上物品合计价值5000澳元左右。
金秋芬在澳期间,还用中行国际卡透支消费了5000多美元,其中用于给自己和家人购买物品大约3300美元,包括一块手表1900多美元、一双鞋600多美元、一个包700多美元。她安排办公室主任叫霍某把透支消费的钱还掉,后来,霍某用美境公司的公款把中行国际卡上透支的钱全部还清。
从澳大利亚回国后,金秋芬又买了一些礼物送给相关领导、同事朋友,大约1万多元,想将这些费用在单位报支掉,于是叫办公室主任联系,处理分摊的澳大利亚聚餐费用时,多开1万多元的发票。
在扬州,提到金秋芬,总绕不过曾担任扬州市委书记的季建业。2013年10月,时任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季建业受贿案,认定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01年7月至2009年8月,季建业从昆山调往扬州,历任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直到后来赴南京任市长。在季建业主政扬州期间,金秋芬开始担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并于2012年连任。
2014年6月,季建业落马8个月后,金秋芬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2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对金秋芬提起公诉。
记者从金秋芬的终审判决书上看到,在庭审过程中,包括金秋芬本人在内,多次提及季建业,并证实季建业落马前后,中央纪委曾找金秋芬谈话,季建业落马之后,她曾配合调查。
判决书显示,金秋芬供述,2013年6月前后,网上出现了其与季建业关系的报道,中纪委的同志找其谈话。
4个月后,季建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证人美境公司经理霍某表示,季建业被调查后,金秋芬害怕自己动用下属公司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的事被查出来,主动退了3000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金秋芬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金秋芬案由一审12年改判为6年。
去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依照相关规定,对金秋芬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决定,撤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以受贿罪判处金秋芬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45万元。(记者 李超 实习生 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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