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郁琼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2日下午分组审议船舶吨税法草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得较好,有利于我国航运事业发展。
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船舶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2012年颁布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政策仍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完善并将船舶吨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
张云川委员说,关于船舶吨税法草案我表示赞成。廖晓军委员说,船舶吨税法草案经过初审后又进一步作了修改,修改得非常好,完全同意。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纷纷提出了建议。
列席此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结合现代吨税制度的实践,我国应将吨税转化为所得税性质,将传统的课税对象由单独船舶转变为拥有船舶的企业法人,企业可以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吨税;逐步取消营业税及附加,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也使征管程序更加简便。
陈喜庆委员认为,对已经提供担保的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未能按时申报纳税的情况下,草案并没有对海关部门如何就担保物进行处置作出规定。而海关作为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于海关部门如何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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