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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伴生多少法律风险?专家解答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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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5 09:03:29

  李青武

  曹兴权

  门诊问题

  如何治理互联网保险乱象门诊专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青武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曹兴权

  专家观点

  ◇在不具备资质的保险平台投保,消费者可能会被卷入诈骗和非法集资的圈套。另外,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也面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互联网保险平台应到保监会申请相关的销售资格证。如果无证经营,则涉嫌非法经营。

  ◇建立对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和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网络平台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应加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形成定期通报及公布机制。

  据2018年3月1日《北京晨报》报道,陈女士的苹果手机屏幕第二次摔碎了。之前,手机屏幕第一次摔碎,她找人换了屏幕,花费300多元,她便买了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推出的碎屏险。但是,当她给保险公司打完咨询电话后,却选择了放弃理赔。陈女士说,她原本以为碎屏险和医疗险一样,自己去找维修机构换屏幕,然后由保险公司报销相应的费用,但实际情况却是要把手机寄到指定的维修点,修好之后再寄回。陈女士抱怨说,“这一来一回至少要10多天,我又没有备用手机,而且我的手机绑定的账号、支付宝这些都得注销,太不方便了。”王先生去年“双十一”在某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台iPad,同时选购了一份两年期的碎屏险,但当iPad屏幕出现了裂痕,被通知需要将iPad寄到上海去修理后,他选择了放弃,“现在车险都‘闪赔’了,还以为互联网保险会更方便呢。”而春节前,中国保监会曾经发布关于在线平台“搭售”保险的风险提示,指出某些在线旅游平台或网上APP在订购机票、火车票时被默认勾选“搭售”保险。但春节期间,不少售票平台仍然以默认勾选方式出售保险,消费者很容易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购买。除此以外,还有一种奇葩保险,如去年底,网上商家销售的“鹿晗恋爱险”,每单保费11.11元,承诺如鹿晗、关晓彤一年后仍保持恋爱关系,商家便支付双倍金额。近年来,像违章贴条险、熊孩子惹祸险、扶老人被讹险、忘穿秋裤险等“奇葩险”层出不穷,更有非保险机构也要伸手分一杯羹,除这样的“奇葩险”外,还有某些正规保险机构销售雾霾险、世界杯遗憾险、宠物怀孕险、股票跌停险、中秋赏月险。迅猛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乱象已成为亟须解决的一道难题,这其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受访专家认为,当前,保险乱象需要防范,而某些“奇葩险”更类似一种赌博行为,需要有关部门及时监管。

  互联网保险平台违法经营可能涉嫌多重犯罪

  笔者打开手机商城发现,涉及保险类的手机应用软件五花八门,那么,消费者在选择时是否会面临风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认为,在不具备资质的保险平台投保,消费者可能会被卷入诈骗和非法集资的圈套。另外,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也面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就如何分辨这些保险平台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李青武解释:“尽管保险法取消了个人保险代理的资格准入要求,但是中介公司代理保险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无论代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首先均应取得保险公司的授权。”他认为,APP平台公司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在网页上明示其营业执照、保险公司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以便消费者辨认。同时,APP平台也应对这些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平台要与代理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代理机构销售的是假保单或未经保险公司授权代理销售保单且侵占保费,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李青武说。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认为,互联网保险平台属于销售平台,理应到保监会申请相关的销售资格。如果是保险公司自己开发的APP,因保险公司本身具有经营资质,不需再申请资质。如果APP是第三方平台,就得申请单独的销售资格。相关资格证应在平台上进行公示,消费者可以自行查询。如果平台无证经营,则涉嫌非法经营。保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并对其进行罚款等。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杨刚表示,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时,首先要了解推出APP产品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是否具备销售资格。目前,真正具备资质合法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众安保险,但其经营范围主要是责任险和健康险。此外,还有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推出的在线保险及其开发的一些APP。

  “奇葩险”很大程度上具有赌博性质

  在杨刚看来,商家此举系利用公众人物关注度高吸引眼球,更多的是通过炒作获取相关利益。因为从产品本身来看,投保和保金都很低,购买保险的意义不大,购买者多是出于猎奇心理。

  非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除保险公司之外,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也将利益之手伸入了互联网行业。它们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多人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形成组织,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疾互助等领域),借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将之与保险产品混淆进行投保。笔者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或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

  非保险机构借保险的名义进行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严重的,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李青武解释,此类非保险机构未经保监会等机构批准,对社会公众假借保险为名进行宣传,收取“保费”,实质为变相吸取资金,如果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可能涉及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

  “法律上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曹兴权认为,如果非保险机构通过这种行为吸收了大量资金,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如何解决互联网保险乱象

  解决互联网保险乱象,专家们认为,当前应建立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系统。笔者了解到,2012年至2016年,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从106亿元增长到2299亿元,增长了20多倍;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8家发展到124家。互联网快速发展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与互联网伴生的移动终端优势也拓展了保险市场范围,助推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互联网保险发展一日千里,在此趋势下,针对上述互联网保险发展中产生的乱象,2016年10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保险公司网销产品时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等误导行为,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行为,以及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都作出了警示。

  对于监管部门,李青武建议,应建立对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和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网络平台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应加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形成定期通报及公布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兴事物的疏导,保障互联网保险真正成为有益于消费者的好事情。对于违法经营的公司应该重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受到欺骗的群体也应该发布权威信息进行说明。”作为保险行业经理人,杨刚希望行业实现真正创新,回归诚信经营,塑造正义品牌,营造真正的生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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