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法律援助有关经费标准作出新的规定。
较大幅度提高了办案补贴标准。《通知》规定,新的补贴标准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标准达到基本一致,取消了关于县(区)内办案补贴标准的规定,以市(州)区域设定补贴标准,使本地办案的补贴得到更大幅度提高。增设了执行案件、非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听证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对提高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补贴标准也作出明确规定。
实现了办案成本和律师基本劳务费分别确定补贴标准。《通知》规定,在每项补贴的具体标准中都将办案成本和基本劳务费两个部分分别作出表述,并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全额发放;法律援助机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不发基本劳务费,只发放补贴中的办案成本部分,并包干使用,不报销差旅费。这一规定破解了由财政开支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因不能领取劳务报酬无法发放办案补贴、而办案中发生的一些成本支出按财务规定又无法据实报销的难题。
将法律援助其他支出列入经费开支范围。《通知》规定,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到法律援助机构、“12348”法律服务热线、信访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值班接待来访、咨询的,每天每人补贴100—200元,代写法律文书每件补贴100—300元;受援人是外国人、少数民族、聋哑等人员需要翻译的,参照当地有关收费标准向翻译人员支付翻译费用;办理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费用等,使这些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经常发生而又没有相应财务规定的事项有了明确的经费支出依据。
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通知》提出,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王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