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和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
玛莎拉蒂levante 图据东方IC
召回通知书
汽车销售合同
去年1月27日,宁夏人郭先生在成都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玛莎拉蒂4S店)订购了一辆玛莎拉蒂levante,并为此支付了12万元的定金,约定去年6月30日提车。可去年5月份他却收到玛莎拉蒂中国对车辆的召回函,因为发动机存在安全隐患。
郭先生向4S店提出退款或者更换一辆车,却在去年9月14收到4S店“车辆释放、定金不退”的通知。有律师认为,召回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也有律师称,车辆交接完成才属于消费者,在购买未完成之前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
购车人
交了定金还未提车
收到厂家通知要召回升级
郭先生是四川女婿,是一个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27日,他在成都的玛莎拉蒂4S店看中了一辆玛莎拉蒂levante,当场支付了2万元下单。
“现场支付了2万元,回到宁夏又通过对公账户转账了10万元,总计12万元的定金。”郭先生说,随后4S店传真过来合同,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订购总价118.93万元,约定去年6月30日提车。
提车前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因为这辆车是郭先生为妻子购买的,没想到跟妻子一说,妻子坚决反对。“媳妇说不开,我就跟4S店商量,这个车能不能不要了?”郭先生说,销售人员跟他说,这个不行。“我说既然不行,那就继续提车嘛,提回来再说。”
不料,5月5日,他收到了玛莎拉蒂中国发来的一封挂号信《有关车辆安全性的重要警示》,主题为召回活动——关于玛莎拉蒂莱凡特车辆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的升级。郭先生说,收到信后的几天,他通过电话通知了一直与他对接的销售人员蔡舸。
郭先生说,车辆出现发动机存在缺陷,当然要4S店人员解释清楚到底怎么回事,不过对方一直没有理他。去年7月5日,他再次就发动机问题在微信上与销售人员沟通,对方依然没有回应。去年8月29日,他向销售人员发送了一张玛莎拉蒂的召回函截图,对方也没有回应。
“在这期间我们沟通过,能不能更换一个车型,或者退定金,一直都没有沟通下来。”郭先生说。去年9月14日,他收到销售人员微信通知:“按照约定,现在您定的车辆释放,定金不退了。”“我不知道车辆释放是什么意思,他说就是拿出去卖了,且定金也不给我退了。”郭先生说,既然这样的话,车可以继续提,但发动机故障必须处理完。不过,对方依然没有回应。
去年10月11日,郭先生委托律师给4S店发了律师函,要求4S店退还定金,双方依然没有达成一致。在提起诉讼之前,今年4月他向川内一家消费网站进行投诉。“后来客服反馈过来的消息是,说是我自己违约在先,这个车其实一直保留在店里,每天还产生了很多保管费什么的。”郭先生说,4S店的态度让他感到愤怒,他坚决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玛莎拉蒂客服
确属召回车辆
客户收到召回函
或早于经销商
郭先生提供的一张微信截图显示,去年9月14日,名为“菜菜”(即蔡舸)的销售人员通知郭先生“车辆释放,定金不退”,郭先生回“那上次说的发动机故障处理了么?”销售人员回复“大哥,我尽力了”。
记者致电销售人员蔡舸,他表示目前已经从4S店离职。他承认去年4月份接手对接郭先生的工作,主要内容就是负责通知郭先生提车。“去年8月29号他是给我发过一张照片,说这个车有召回的嫌疑,具体没有跟我说。”蔡舸说,如果郭先生称5月份就向他提过召回事宜,请提供通话记录。
当记者追问是否没有理过郭先生关于发动机故障的诉求,他反问:“我能解释么?我不是售后,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他都没有提车,哪来的召回?他这个召回通知到底是怎么收到的,我不能理解。”
郭先生提供的召回挂号信称,要对郭先生所购买的车辆执行召回程序,“因为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调解混合气过浓,使得燃烧不完全,可能会引起发动机转速过低,上述缺陷可能会导致变速器进入空挡,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发动机熄火,玛莎拉蒂将为您的车辆免费进行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的升级,以消除前述缺陷。收到此信息,请立即将您的车辆送至任何一家玛莎拉蒂授权维修服务中心,该项维修将立即免费执行。”信的最后,再次强调执行此次召回程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5月6日,成都商报记者致电玛莎拉蒂客服中心,编号为34812的客服人员,向记者确认这份召回函的真实性。她说,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对玛莎拉蒂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12月15日生产的221辆车执行召回程序,郭先生的车辆在召回的范围之内。
这位客服人员介绍,在发布公告时候,为了保证车主安全,玛莎拉蒂首先会通过挂号信形式优先通知车主,再将通知下发给全国各地经销商,因此,经销商收到召回通知的时间可能会晚于车主。
“有的车主先看到新闻就会打电话给客服中心,确认自己的车是否在召回范围,然后开到售后维修中心进行升级,也有的车主看到挂号信才与维修中心联系,如果车主长时间没有升级,售后维修中心会主动致电车主。”该位客服中心人员说,目前客服中心已经收到了郭先生要求退还押金的诉求,目前经销商还在与客户协商。
4S店
交易在前,召回在后
是车主违约
成都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唐尧说,购车交易在前,召回在后,郭先生未在《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期间提车,也未在以后多次商定的期间提车,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提车日期在6月30日。”唐尧向记者展示了蔡舸的微信聊天记录,车辆在去年4月20日就到了4S店,蔡舸将此信息告诉了郭先生,郭先生未按照约定时间前来提车。店家称,去年7月5日、13日,(店家)两次商定提车时间为8月2日前,郭先生依然未履约。最后一次商定提车付款时间为去年9月10日,郭先生继续违约。为了佐证,唐尧出示了销售人员与郭先生的聊天记录,在这几页文字记录中,记者看到销售人员不断让郭先生来提车,但是并未提及发动机故障问题。
唐尧说,郭先生说到的5月5日收到车辆召回信件,4S店对此并不知情。郭先生未按照约定在6月30日前和8月2日前提车,同时未向公司提及车辆召回理由。郭先生8月29日提到召回问题,但并没有达成免责解除协议,双方再次达成共识,于9月10日付款提车。这证明车辆召回,不是投诉人解除免责理由。
唐尧随后表示,“对于顾客来说车辆安全是第一位的,生产商发出召回通知,4S店肯定是知情的,由于郭先生长时间不来提车,公司早已经就发动机模块进行了升级,不影响车辆的使用。”
记者请唐尧出示收到召回通知的时间记录和升级发动机模块的记录,他表示需要有当事人双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方能出示。他继续表示,生产厂家对车辆的召回不是因为车辆质量缺陷被依法强制“召回”,而是生产商对用户负责,加强“防护墙”保护措施的自觉行为。基于以上理由,该公司根据《汽车销售合同》违约责任第二项,预付款抵作违约金,于去年9月14日通知郭先生解除合同。
“由于郭先生只付了定金,其他尾款是公司垫付的,郭先生长期没有来提车,这个车还在我们公司,也给我们公司造成一些损失,包括银行利息和保管费用。”唐尧说,如果郭先生愿意来提车,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要退定金或者部分定金,双方都只能走法律诉讼程序,“我们也希望双方律师和当事人能当场协商”。
律师
A
召回不属不可抗力
应继续履行合同
B
消费者可以
以质量安全为由拒买
根据郭先生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显示,如果郭先生违约,4S店可以将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同时规定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约不承担责任。那召回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呢?
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游认为,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双方协议解除;第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双方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召回可以解除合同,那合同不可解除;第三,法定解除。“召回不是不可逆的,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因素,因此此纠纷这三种情形都不属于,这个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该提车提车,该付尾款付尾款,否则视为违约。”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分析认为,支付定金订购车辆,从法律的所有权属来看,交易并没有完成,这辆车并不属于消费者,只有完成了车辆交接,这辆车才属于消费者。等待车辆交接的过程中,出现了厂家因为质量安全问题对车辆进行召回,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是一体的,消费者可以以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问题拒绝购买,要求4S店退还定金。“一般认为,发动机存在缺陷普遍认为是车辆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4S店该退还押金。”邢连超说。(记者 钟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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