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浙江频道 > 要闻 > 正文

浙江界定四种情形认定为工伤 返聘人员实习生同样适用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字体:
发布时间:2017-10-03 15:31:24

  新华社杭州10月3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回应了社会热点,明确界定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等四种情形为工伤。而且,返聘人员、实习生可参加工伤保险,同样适用。

  实践中,工伤认定分歧较大的是工作原因。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庄建南说,地方上反映目前工伤认定中对工作原因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对疗休养、教育培训等是否属于工伤的认识和做法不一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最新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指出,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实习学生两类群体,《条例》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截至2016年12月底,浙江省104万家用人单位、1881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据统计,全省劳动争议案件中40%以上为工伤纠纷。

大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