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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产品频现乱象 银保监会提示三类保险消费陷阱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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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30 18:53:31

  到银行存款,反被销售人员忽悠购买了保险产品这一乱象一直被消费者诟病。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个别金融机构、保险销售人员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

  为此,银保监会还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三类消费误导乱象。一类是混淆产品类型。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另一类是夸大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最后一类是隐瞒产品情况。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针对上述银保产品销售误导行为,监管部门表示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时,应注意从确认销售资质、了解产品信息、积极配合“双录”、认真对待回访以及重视犹豫期五方面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相关负责人提示到,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专区内公示信息,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是否具备代销保险业务相应资格。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根据相关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商业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双录”不仅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等义务,也有助于固化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建议保险消费者积极配合“双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犹豫期也是购买保险产品不可忽略的一方面。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为此,相关负责人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记者 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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